史二十四史

新唐书 · 卷五十六·志第四十六

唐 · 欧阳修、宋祁 撰 [志]

逐段对照:上为原文,下为白话。译文仅供参考,请以原文为准。

刑法刑法古之为国者,议事以制,不为刑辟,惧民之知争端也。后世作为刑书,惟恐不备,俾民之知所避也。其为法虽殊,而用心则一,盖皆欲民之无犯也。然未知夫导之以德、齐之以礼,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。

古代治理国家的人,根据礼制来裁决事务,不预先公布刑法条文,害怕百姓知道后会产生争执争端。后代制定了刑法条文,唯恐法律不完备,使百姓知道如何躲避刑罚。他们做法虽然不同,但用意却是一样的,都是希望百姓不触犯法律。然而他们却不知道,用道德来引导百姓,用礼制来规范百姓,能够使百姓不知不觉地走向善良、远离罪恶。

唐之刑书有四,曰:律、令、格、式。令者,尊卑贵贱之等数,国家之制度也;格者,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;式者,其所常守之法也。凡邦国之政,必从事于此三者。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,一断以律。律之为书,因隋之旧,为十有二篇:一曰名例,二曰卫禁,三曰职制,四曰户婚,五曰厩库,六曰擅兴,七曰贼盗,八曰斗讼,九曰诈伪,十曰杂律,十一曰捕亡,十二曰断狱。

唐朝的刑法典籍有四种,叫做:律、令、格、式。令,是规定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,是国家的基本制度;格,是百官各部门日常办事的规则;式,是各部门需要遵守的办事章程。大凡国家政务,都必须依照这三者来处理。凡是有违反这三者以及作恶而构成犯罪的,一概依照律来决断。律这部典籍,沿袭隋朝的旧制,分为十二篇:第一叫名例,第二叫卫禁,第三叫职制,第四叫户婚,第五叫厩库,第六叫擅兴,第七叫贼盗,第八叫斗讼,第九叫诈伪,第十叫杂律,第十一叫捕亡,第十二叫断狱。

其用刑有五:一曰笞。笞之为言耻也;凡过之小者,捶挞以耻之。汉用竹,后世更以楚。《书》曰“扑作教刑”是也。二曰杖。杖者,持也;可持以击也。《书》曰“鞭作官刑”是也。三曰徒。徒者,奴也;盖奴辱之。《周礼》曰:“其奴,男子入于罪隶,任之以事,寘之圜土而教之,量其罪之轻重,有年数而舍。四曰流。《书》云“流宥五刑”,谓不忍刑杀,宥之于远也。五曰死。乃古大辟之刑也。

唐朝使用的刑罚有五种:第一叫笞刑。笞的意思就是羞辱;凡是犯了小过错的,用捶打的方式让他感到羞耻。汉朝用竹,后世改用荆条。《尚书》说“扑作教刑”,说的就是这个。第二叫杖刑。杖,就是拿的意思;可以拿着它来打人。《尚书》说“鞭作官刑”,说的就是这个。第三叫徒刑。徒,就是奴隶;就是把罪犯当作奴隶来羞辱他。《周礼》说:“那些罪犯奴隶,男子收归为罪隶,让他们服劳役,把他们放在监狱里改造,根据他们罪行的轻重,满一定年限就释放。第四叫流刑。《尚书》说“流宥五刑”,是说不忍心施加刑杀,宽恕他们把他们放逐到远方。第五叫死刑。这就是古代所说的大辟之刑。

自隋以前,死刑有五,曰:罄、绞、斩、枭、裂。而流、徒之刑,鞭笞兼用,数皆逾百。至隋始定为: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;杖刑五,自六十至于百;徒刑五,自一年至于三年;流刑三,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;死刑二,绞、斩。除其鞭刑及枭首、轘裂之酷。又有议、请、减、赎、当、免之法。唐皆因之。然隋文帝性刻深,而炀帝昏乱,民不胜其毒。

在隋朝以前,死刑有五种,叫做:罄、绞、斩、枭、裂。而流刑、徒刑,都同时使用鞭笞,数量都超过一百。到隋朝才确定为:笞刑五等,从十到五十;杖刑五等,从六十到一百;徒刑五等,从一年到三年;流刑三等,从一千里到二千里;死刑二等,绞、斩。废除了鞭刑以及枭首、车裂这些残酷的刑罚。又有议、请、减、赎、当、免等法律规定。唐朝都沿袭了这些制度。但是隋文帝生性刻薄严酷,而炀帝昏庸淫乱,百姓无法忍受他们的毒害。

唐兴,高祖入京师,约法十二条,惟杀人、劫盗、背军、叛逆者死。及受禅,命纳言刘文静等损益律令。武德二年,颁新格五十三条,唯吏受赇、犯盗、诈冒府库物,赦不原。凡断屠日及正月、五月、九月不行刑。四年,高祖躬录囚徒,以人因乱冒法者众,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、官吏枉法,皆原之。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,凡律五百,丽以五十三条。流罪三,皆加千里;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。余无改焉。

唐朝兴起,高祖进入京师,制定十二条约法,只有杀人、劫盗、逃兵、叛逆者判处死刑。等到受禅即位后,命令纳言刘文静等人增减律令。武德二年,颁布新格五十三条,只有官吏受贿、盗窃、诈取骗取国家府库财物,即使遇到大赦也不原谅。凡是断屠日以及正月、五月、九月都不执行死刑。武德四年,高祖亲自审录囚徒,因为当时天下大乱犯法的人很多,对于盗窃而没有劫伤主人、征人逃亡、官吏枉法这些人,都予以宽宥。不久又下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重新撰定律令,总共定律五百条,附上五十三条格。三等流罪,都增加一千里;服劳役三年到二年半的都改为一年。其余没有更改。

太宗即位,诏长孙无忌、房玄龄等复定旧令,议绞刑之属五十,皆免死而断右趾。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,谓侍臣曰:“肉刑,前代除之久矣,今复断人趾,吾不忍也。”王珪、萧瑀、陈叔达对曰:“受刑者当死而获生,岂惮去一趾?去趾,所以使见者知惧。今以死刑为断趾,盖宽之也。”帝曰:“公等更思之。”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余事,乃诏房玄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。玄龄等以谓“古者五刑,刖居其一。及肉刑既废,今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为五刑,而又刖足,是六刑也。”于是除断趾法,为加役流三千里,居作二年。

太宗即位后,诏令长孙无忌、房玄龄等人重新修定旧令,讨论决定把五十种绞刑,都免去死刑改为断右趾。不久又哀怜这种刑罚会截断毁坏罪犯肢体,对侍臣说:“肉刑,前代已经废除很久了,现在又要截断人的脚趾,我不忍心这样做。”王珪、萧瑀、陈叔达回答说:“受刑的人本应当处死而获得生路,哪里会害怕去掉一个脚趾?去掉脚趾,是用来让看到的人感到畏惧。现在把死刑改为断趾,实际上是宽宥他们。”太宗说:“诸位再重新考虑一下。”这之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驳正律令四十多件事,于是诏令房玄龄和裴弘献等人重新加以删定。房玄龄等人认为“古代五刑,刖刑是其中之一。等到肉刑被废除后,现在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为五刑,如果又加上刖足,就是六刑了。”于是废除了断趾法,改为加役流三千里,服劳役二年。

太宗尝览《明堂针灸图》,见人之五藏皆近背,针灸失所,则其害致死,叹曰:“夫箠者,五刑之轻;死者,人之所重。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?”遂诏罪人无得鞭背。

太宗曾经观看《明堂针灸图》,看到人的五脏都靠近背部,如果针灸扎错了位置,就会致人死亡,叹息说:“箠刑,是五刑中最轻的;而生命,对人来说是最重要的。怎么能让犯了最轻刑罚的人却可能因此致死呢?”于是诏令对罪犯不得鞭打背部。

五年,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,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,法不当坐。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,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,故蕴古奏不以实。太宗怒,遽斩蕴古,既而大悔,因诏“死刑虽令即决,皆三覆奏”。久之,谓群臣曰:“死者不可复生。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,近有府史取赇不多,朕杀之,是思之不审也。决囚虽三覆奏,而顷刻之间,何暇思虑?自今宜二日五覆奏。决日,尚食勿进酒肉,教坊太常辍教习,诸州死罪三覆奏,其日亦蔬食,务合礼撤乐、减膳之意。”

贞观五年,河内人李好德因为散布妖言获罪被关进监狱,大理丞张蕴古认为李好德得了疯病,按照法律不应当治罪。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是相州人,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当时正担任相州刺史,所以张蕴古上奏不按实情。太宗发怒,立刻斩杀了张蕴古,不久又非常后悔,于是下诏“死刑即使命令立即处决,都要三次复核上奏”。过了很久,对群臣说:“人死不能复生。过去王世充杀了郑颋还能够后悔,最近有府吏受贿不多,朕杀了他,这是考虑得不周详啊。处决囚犯虽然三次复核上奏,但是顷刻之间完成,哪里有时间仔细考虑?从今以后应该在两天内进行五次复核上奏。处决当天,尚食局不得进献酒肉,教坊和太常寺停止教习音乐,各州死刑三次复核上奏,当天也要吃素食,务必符合礼仪中撤乐、减膳的意思。”

故时律,兄弟分居,荫不相及,而连坐则俱死。同州人房强以弟谋反当从坐,帝因录囚为之动容,曰:“反逆有二:兴师动众一也,恶言犯法二也。轻重固异,而钧谓之反,连坐皆死,岂定法耶?”玄龄等议曰:“礼,孙为父尸,故祖有荫孙令,是祖孙重而兄弟轻。”于是令:“反逆者,祖孙与兄弟缘坐,皆配没;恶言犯法者,兄弟配流而已。玄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,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,流为徒者七十一,以为律;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,以为令;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余条为七百条,以为格;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、监、十六卫计帐以为式。

旧的法律规定,兄弟分居后,官荫不能互相涉及,但连坐却都要处死。同州人房强因为弟弟谋反应当连坐处死,皇帝在审录囚徒的时候为此动容,说:“反叛谋逆有两种:一种是兴师动众,一种是恶言犯法。轻重本来不同,却都一概称为反逆,连坐都处死,哪里是定法呢?”房玄龄等人议论说:“按照礼制,孙子要为父亲主祭,所以祖父有官荫可以惠及孙子,这说明祖孙关系重而兄弟关系轻。”于是下令:“谋反叛逆的,祖孙和兄弟连坐,都发配没收为官奴;只是恶言犯法的,兄弟只发配流放而已。”房玄龄等人于是和司法部门增减隋律,把死刑减为流刑的有九十二条,把流刑减为徒刑的有七十一条,以此作为律;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,作为令;又删除武德以来的敕令三千多条为七百条,作为格;又选取尚书省各曹以及诸寺、监、十六卫的会计帐簿格式作为式。

凡州县皆有狱,而京兆、河南狱治京师,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。京师之囚,刑部月一奏,御史巡行之。每岁立春至秋及大祭祀、致齐,朔望、上下弦、二十四气、雨及夜未明,假日、断屠月,皆停死刑。

凡是州县都设有监狱,而京兆府、河南府的监狱治理京师地区,朝廷各部门有罪的人以及金吾卫逮捕的犯人又关押在大理寺监狱。京师的囚犯,刑部每月上奏一次,御史巡察监督。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大祭祀、斋戒,初一、十五、上下弦、二十四节气、雨天以及天未亮,节假日、断屠月,都停止执行死刑。

京师决死,涖以御史、金吾,在外则上佐,余皆判官涖之。五品以上罪论死,乘车就刑,大理正涖之,或赐死于家。凡囚已刑,无亲属者,将作给棺,瘗于京城七里外,圹有砖铭,上揭以榜,家人得取以葬。

京师处决死刑犯人,由御史、金吾卫监刑,地方上由上佐官监刑,其余都由判官监刑。五品以上官员犯罪判处死刑的,乘车前往刑场,由大理正监刑,有的允许在家中自杀。凡是已经处决的囚犯,没有亲属收尸的,将作监供给棺材,埋葬在京城七里以外,墓穴有砖刻铭文,上面立有标识,家属可以前来取葬。

诸狱之长官,五日一虑囚。夏置浆饮,月一沐之;疾病给医药,重者释械,其家一人入侍,职事散官三品以上,妇女子孙二人入侍。

各监狱的长官,每五天清理一次囚犯。夏天供应饮料,每月让囚犯洗一次澡;生病的供给医药,病重的去掉刑具,让家属一人进入狱中侍候,三品以上职事官和散官犯罪,允许妇女子孙二人进入侍候。

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,尚书省众议之,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。奏报不驰驿。经覆而决者,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,所至,阅狱囚杻校、粮饷,治不如法者。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,量囚轻重用之。

天下有疑难案件大理寺不能裁决的,交给尚书省集体商议,记录下可以作为法则的案例送交秘书省。奏报不需要乘驿马快速传送。经过复核裁决的案件,刑部每年正月派遣使者巡视复核,所到之处,检查囚犯刑具、粮饷,惩治不依法办事的人。手铐脚镣枷锁都有长短宽窄的规定,根据罪行轻重来使用。

囚二十日一讯,三讯而止,数不过二百。

囚犯每二十天问讯一次,审讯三次就停止,拷打的数目不超过二百。

凡杖,皆长三尺五寸,削去节目。讯杖,大头径三分二厘,小头二分二厘。常行杖,大头二分七厘,小头一分七厘。笞杖,大头二分,小头一分有半。

凡是杖,长度都是三尺五寸,削去节疤疙瘩。讯杖,大头直径三分二厘,小头二分二厘。常行杖,大头二分七厘,小头一分七厘。笞杖,大头二分,小头一分半。

死罪校而加杻,官品勋阶第七者,锁禁之。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、废疾、侏儒、怀妊皆颂系以待断。

死罪犯人戴上木枷加手铐,官品勋阶在第七级以上的,只用锁监禁。轻罪以及十岁以下到八十岁以上的人、残疾、侏儒、怀孕妇女都不用刑具监禁,等待判决。

居作者著钳若校,京师隶将作,女子隶少府缝作。旬给假一日,腊、寒食二日,毋出役院。病者释钳校、给假,疾差陪役。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,隶司农,七十者免之。凡役,男子入于蔬圃,女子入于厨饎。

服劳役的戴上钳或枷,在京师的隶属于将作监,女子隶属于少府监从事缝纫。每十天给假一天,腊日、寒食给假两天,不得走出服役场所。生病的去掉钳枷、给假,病愈后继续服役。谋反者的男女奴婢没收入官为奴婢,隶属于司农寺,年满七十的免除。凡是服役,男子派去种菜,女子派去做饭。

流移人在道疾病,妇人免乳,祖父母、父母丧,男女奴婢死,皆给假,授程粮。

被流放迁徙的人在路上生病,妇女分娩,祖父母、父母去世,家中男女奴婢死亡,都给予假期,供给路程粮食。

非反逆缘坐,六岁纵之,特流者三岁纵之,有官者得复仕。

如果不是谋反叛逆连坐的,六年之后就释放,特别流放的三年之后释放,有官职的可以重新做官。

初,太宗以古者断狱,讯于三槐、九棘,乃诏:“死罪,中书、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;三品以上犯公罪流、私罪徒,皆不追身。”凡所以纤悉条目,必本于仁恕。然自张蕴古之死也,法官以失出为诫,有失入者,又不加罪,自是吏法稍密。帝以问大理卿刘德威,对曰:“律,失入减三等,失出减五等。今失入无辜,而失出为大罪,故吏皆深文。”帝矍然,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,自此吏亦持平。

当初,太宗认为古代审理案件,要在三槐、九棘之下公开审讯,于是下诏:“死罪,由中书、门下五品以上官员以及尚书等共同评议;三品以上官员犯公罪判流刑、私罪判徒刑,都不追捕本人到案。”凡是法令中细致的条目,都必定本着仁恕的原则。但是自从张蕴古死后,法官都把放纵罪犯作为警戒,对于错判有罪的,又不加罪,从此官吏执法渐渐严苛。皇帝就此问大理卿刘德威,刘德威回答说:“法律规定,错判有罪降三等,错放罪犯降五等。现在错判有罪没有罪过,而错放罪犯却是大罪,所以官吏都严苛执法。”皇帝惊醒,于是命令错判错放都按照法律降等,从此官吏执法也公平了。

十四年,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。后犯者浸少。十六年,又徙死罪以实西州,流者戍之,以罪轻重为更限。

贞观十四年,诏令流罪不分远近都迁徙到边境重要州郡。后来犯罪的人渐渐减少。十六年,又迁移死罪囚犯来充实西州,流放的人在那里戍守,根据罪行轻重确定换防年限。

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,封长沙郡公。仁弘交通豪酋,纳金宝,没降獠为奴婢,又擅赋夷人。既还,有舟七十。或告其赃,法当死。帝哀其老且有功,因贷为庶人,乃召五品以上,谓曰:“赏罚所以代天行法,今朕宽仁弘死,是自弄法以负天也。人臣有过,请罪于君,君有过,宜请罪于天。其令有司设藁席于南郊三日,朕将请罪。”房玄龄等曰:“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,何罪之请?”百僚顿首三请,乃止。

广州都督赏仁弘曾经率领乡兵二千人帮助高祖起兵,封为长沙郡公。赏仁弘勾结豪强酋长,收受金宝,把投降的獠人没收为奴婢,又擅自向夷人征收赋税。回到朝廷后,拥有七十艘船。有人告发他贪赃,按照法律应当处死。皇帝哀怜他年老又有功,于是宽免他为庶人,然后召集五品以上官员,对他们说:“赏罚是用来代替上天执行法律的,现在朕宽免赏仁弘的死罪,这是自己破坏法律而违背天意。人臣有过错,向君主请罪,君主有过错,应当向天帝请罪。命令有关部门在南郊设置草席三天,朕将要请罪。”房玄龄等人说:“宽免赏仁弘不是因为私情而是因为功劳,有什么罪需要请呢?”百官叩头再三请求,才停止。

太宗以英武定天下,然其天姿仁恕。初即位,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,魏征以为不可,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,所以爱民厚俗之意,太宗欣然纳之,遂以宽仁治天下,而于刑法尤慎。四年,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。六年,亲录囚徒,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,纵之还家,期以明年秋即刑;及期,囚皆诣朝堂,无后者,太宗嘉其诚信,悉原之。然尝谓群臣曰:“吾闻语曰:一岁再赦,好人暗哑。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,不欲诱民于幸免也。”自房玄龄等更定律、令、格、式,讫太宗世,用之无所变改。

太宗凭借英武平定天下,但他天性仁爱宽恕。刚即位时,有人劝他用威严的刑罚整肃天下,魏征认为不可以,于是向皇帝进说王道政治本于仁恩,说明要爱护百姓敦厚风俗的道理,太宗欣然采纳,于是用宽仁治理天下,而对于刑法尤其谨慎。贞观四年,天下判决死罪的只有二十九人。贞观六年,太宗亲自审录囚徒,怜悯三百九十名死刑囚犯,放他们回家,约定第二年秋天回来接受刑罚;到了约定日期,囚犯都来到朝堂,没有迟到的,太宗赞赏他们的诚信,全部赦免了他们。但是太宗曾经对群臣说:“我听俗话说:一年两次大赦,好人也会不敢说话。我统治天下不曾多次大赦,就是不想诱导百姓心存侥幸。”自从房玄龄等人重新修定律、令、格、式后,直到太宗去世,一直使用这些法律没有改变。

高宗初即位,诏律学之士撰《律疏》。又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,其曹司常务曰《留司格》,颁之天下曰《散颁格》。龙朔、仪凤中,司刑太常伯李敬玄、左仆射刘仁轨相继又加刊正。

高宗刚即位,诏令律学学者撰写《律疏》。又诏令长孙无忌等人增减格敕,其中留给各部门日常使用的叫做《留司格》,颁布天下的叫做《散颁格》。龙朔、仪凤年间,司刑太常伯李敬玄、左仆射刘仁轨相继又加以刊定改正。

武后时,内史裴居道、凤阁侍郎韦方质等又删武德以后至于垂拱诏敕为新格,藏于有司,曰《垂拱留司格》。神龙元年,中书令韦安石又续其后至于神龙,为《散颁格》。睿宗即位,户部尚书岑羲等又著《太极格》。

武后时期,内史裴居道、凤阁侍郎韦方质等人又删定武德以后到垂拱年间的诏敕为新格,收藏在官署,叫做《垂拱留司格》。神龙元年,中书令韦安石又继续往后编到神龙年间,成为《散颁格》。睿宗即位,户部尚书岑羲等人又撰写了《太极格》。

玄宗开元三年,黄门监卢怀慎等又著《开元格》。至二十五年,中书令李林甫又著新格,凡所损益数千条,明年,吏部尚书宋璟又著后格,皆以开元名书。天宝四载,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。肃宗、代宗无所改造。至德宗时,诏中书门下选律学之士,取至德以来制敕奏谳,掇其可为法者藏之,而不名书。

玄宗开元三年,黄门监卢怀慎等人又撰写了《开元格》。到开元二十五年,中书令李林甫又撰写新格,总共增减几千条,第二年,吏部尚书宋璟又撰写后格,都用开元命名。天宝四年,又诏令刑部尚书萧炅又稍加增减。肃宗、代宗没有修改。到德宗时,诏令中书门下选拔律学之士,选取至德以来制敕和奏议案件,选取其中可以作为法则的收藏起来,没有命名成书。

宪宗时,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《开元格后敕》。

宪宗时,刑部侍郎许孟容等人删定天宝以后的敕令为《开元格后敕》。

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,而丞与侍郎覆视,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,为《大和格后敕》。开成三年,刑部侍郎狄兼篸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至于开成制敕,删其繁者,为《开成详定格》。

文宗命令尚书省郎官各自删定本部门的敕令,然后由丞和侍郎复核,中书门下参议可否然后奏上,成为《大和格后敕》。开成三年,刑部侍郎狄兼篸选取开元二十六年以后到开成年间的制敕,删除其中繁琐部分,成为《开成详定格》。

宣宗时,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以刑律分类为门,而附以格敕,为《大中刑律统类》,诏刑部颁行之。

宣宗时,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把刑律分类分门,附上格敕,编成《大中刑律统类》,诏令刑部颁布施行。

此其当世所施行而著见者,其余有其书而不常行者,不足纪也。

这些就是当时施行并且记载明确的,其余有书籍记载但不常施行的,不值得记载。

《书》曰:“慎乃出令。”盖法令在简,简则明,行之在久,久则信,而中材之主,庸愚之吏,常莫克守之,而喜为变革。至其繁积,则虽有精明之士不能遍习,而吏得上下以为奸,此刑书之弊也。盖自高宗以来,其大节鲜可纪,而格令之书,不胜其繁也。

《尚书》说:“发布命令要谨慎。”法令贵在简要,简要就会明确,执行贵在长久,长久就会有信用,然而才能中等的君主,平庸愚昧的官吏,常常不能坚守,而喜欢变革。以至于法令繁多堆积,即使是精明的人也不能全部熟悉,而官吏就能够上下其手做奸邪之事,这是刑法典籍的弊病。自从高宗以来,值得记载的大事情很少,而格令书籍,却繁多得无法承受。

高宗既昏懦,而继以武氏之乱,毒流天下,几至于亡。自永徽以后,武氏已得志,而刑滥矣。当时大狱,以尚书刑部、御史台、大理寺杂按,谓之“三司”,而法吏以惨酷为能,至不释枷而笞棰以死者,皆不禁。律有杖百,凡五十九条,犯者或至死而杖未毕,乃诏除其四十九条,然无益也。武后已称制,惧天下不服,欲制以威,乃修后周告密之法,诏官司受讯,有言密事者,驰驿奏之。自徐敬业、越王贞、琅邪王冲等起兵讨乱,武氏益恐。乃引酷吏周兴、来俊臣辈典大狱,与侯思止、王弘义、郭弘霸、李敬仁、康暐、卫遂忠等集告事数百人,共为罗织,构陷无辜。自唐之宗室与朝廷之士,日被告捕,不可胜数,天下之人,为之仄足,如狄仁杰、魏元忠等皆几不免。左台御史周矩上疏曰:“比奸憸告讦,习以为常。推劾之吏,以深刻为功,凿空争能,相矜以虐。泥耳囊头,折胁签爪,县发燻耳,卧邻秽溺,刻害支体,糜烂狱中,号曰‘狱持’;闭绝食饮,昼夜使不得眠,号曰‘宿囚’。残贼威暴,取决目前。被诬者苟求得死,何所不至?为国者以仁为宗,以刑为助,周用仁而昌,秦用刑而亡。愿陛下缓刑用仁,天下幸甚!”武后不纳。麟台正字陈子昂亦上书切谏,不省。及周兴、来俊臣等诛死,后亦老,其意少衰,而狄仁杰、姚崇、宋璟、王及善相与论垂拱以来酷滥之冤,太后感寤,由是不复杀戮。然其毒虐所被,自古未之有也。大足元年,乃诏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辩状而加语者,以故入论。中宗、韦后继以乱败。

高宗昏庸懦弱之后,接着武氏作乱,毒害遍及天下,唐朝几乎灭亡。从永徽以后,武氏已经得志,刑罚就滥用了。当时重大案件,由尚书刑部、御史台、大理寺共同审问,称为“三司”,而司法官吏把惨酷当作能力,以至于不解开枷锁就笞打致死的,都不加禁止。法律规定杖刑一百的,共有五十九条,犯人有的被打死了杖刑还没打完,于是下诏废除其中四十九条,但是没有什么用处。武后称帝后,害怕天下不服,想用威势来控制,于是恢复后周的告密法律,诏令官府接受告密,有说密事的,让他乘驿马快速上奏。自从徐敬业、越王李贞、琅邪王李冲等人起兵讨伐武氏后,武氏更加恐惧。于是重用酷吏周兴、来俊臣等人掌管重大案件,和侯思止、王弘义、郭弘霸、李敬仁、康暐、卫遂忠等聚集数百名告密者,共同罗织罪名,陷害无辜。唐朝宗室和朝廷大臣,每天被逮捕,数不胜数,天下人都因此恐惧不安,像狄仁杰、魏元忠等人都几乎不能幸免。左台御史周矩上疏说:“近来奸邪之人揭发别人隐私,已经习以为常。审理弹劾的官吏,把严苛深刻当作功劳,凭空争能,互相以暴虐相夸耀。泥塞耳朵,套住脑袋,折断肋骨,钉入指甲,悬吊头发,熏烧耳朵,让犯人睡在粪尿旁边,残害肢体,使身体在狱中糜烂,这叫做‘狱持’;断绝饮食,昼夜不让睡觉,这叫做‘宿囚’。残杀暴虐,只看眼前结果。被诬陷的人如果只求一死,什么事情不能被迫承认呢?治理国家以仁为根本,以刑罚作为辅助,周朝用仁而昌盛,秦朝用刑而灭亡。希望陛下减缓刑罚施行仁政,那就是天下的大幸了!”武后不采纳。麟台正字陈子昂也上书恳切劝谏,武后不醒悟。等到周兴、来俊臣等人被诛杀,武后也年老了,她的残酷之心稍微衰减,而狄仁杰、姚崇、宋璟、王及善一起谈论垂拱以来酷吏滥刑造成的冤狱,太后感悟,从此不再杀戮。但是她所造成的毒害暴虐影响,自古以来不曾有过。大足元年,才下诏司法部门和推事使,如果敢多写辩状增加不实之词的,以故意枉法定罪。中宗、韦后接着唐朝又发生祸乱败亡。

玄宗自初即位,励精政事,常自选太守、县令,告戒以言,而良吏布州县,民获安乐,二十年间,号称治平,衣食富足,人罕犯法。是岁刑部所断天下死罪五十八人,往时大理狱,相传鸟雀不栖,至是有鹊巢其庭树,群臣称贺,以为几致刑错。然而李林甫用事矣,自来俊臣诛后,至此始复起大狱,以诬陷所杀数十百人,如韦坚、李邕等皆一时名臣,天下冤之。而天子亦自喜边功,遣将分出以击蛮夷,兵数大败,士卒死伤以万计,国用耗乏,而转漕输送,远近烦费,民力既弊,盗贼起而狱讼繁矣。天子方侧然,诏曰:“徒非重刑,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。杖,古以代肉刑也,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,其皆免,以配诸军自效。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,皆勿坐。侍丁犯法,原之俾终养。”以此施德其民。然巨盗起,天下被其毒,民莫蒙其赐也。

玄宗从即位开始,励精图治,常常亲自选拔太守、县令,用言语告诫,于是良吏遍布州县,百姓获得安乐,二十年间,号称太平,衣食富足,人们很少犯法。这一年刑部判决天下死罪只有五十八人,过去大理寺的监狱,相传鸟雀都不栖息,到这时有喜鹊在庭院树上筑巢,群臣祝贺,认为几乎达到刑罚搁置不用的境地。但是这时李林甫已经掌权,自从对俊臣被诛杀后,到这时又开始兴起大狱,通过诬陷杀死了几十上百人,像韦坚、李邕等都是当时名臣,天下人都认为他们冤枉。而天子也喜欢建立边功,派遣将领分路出击蛮夷,军队多次大败,士卒死伤数以万计,国家财政消耗匮乏,而转运运输,远近都烦扰耗费,民力已经疲敝,盗贼兴起而诉讼繁多。天子这才恻然动心,下诏说:“徒刑本来不是重刑,但是服役的人寒暑都不能解除刑具。杖刑,古代是用来代替肉刑的,有的犯人不是大奸大恶却被杖打至死,这些都予以免除,改为发配各军效力。百姓八十岁以上以及重病有罪的,都不处罚。侍养老人的丁男犯法,宽免他让他能终养父母。”用这样的做法向百姓施行恩德。但是大盗已经兴起,天下遭受其害,百姓没能得到恩赐。

安、史之乱,伪官陆大钧等背贼来归,及庆绪奔河北,胁从者相率待罪阙下,自大臣陈希烈等合数百人。以御史大夫李岘、中丞崔器等为三司使,而肃宗方喜刑名,器亦刻深,乃以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为重罪,斩于独柳树者十一人,珣及韦恒腰斩,陈希烈等赐自尽于狱中者七人,其余决重杖死者二十一人。以岁除日行刑,集百官临视,家属流窜。初,史思明、高秀岩等皆自拔归命,闻珣等被诛,惧不自安,乃复叛。而三司用刑连年,流贬相继。及王玙为相,请诏三司推核未已者,一切免之。然河北叛人畏诛不降,兵连不解,朝廷屡起大狱。肃宗后亦悔,叹曰:“朕为三司所误。”临崩,诏天下流人皆释之。

安史之乱时,伪官陆大钧等人背叛叛军来归附,等到安庆绪逃往河北,胁从的人相继到朝廷待罪,从大臣陈希烈以下总共几百人。朝廷任命御史大夫李岘、中丞崔器等人为三司使,而肃宗当时崇尚严刑,崔器也为人刻薄,于是把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定为重罪,在独柳树斩首十一人,达奚珣和韦恒被腰斩,陈希烈等七人被赐在狱中自杀,其余判处重杖打死二十一人。在除夕那天执行刑罚,召集百官亲临观看,家属被流放。当初,史思明、高秀岩等人都主动投降,听说达奚珣等人被杀,恐惧不能自安,于是又反叛。而三司连年用刑,流放贬谪接连不断。等到王玙担任宰相,请求下诏对三司还在追查的人,全部赦免。但是河北叛军害怕诛杀不肯投降,战争连绵不断,朝廷屡次兴起大狱。肃宗后来也后悔,叹息说:“朕被三司误导了。”临终前,诏令天下被流放的人都予以释放。

代宗性仁恕,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。及河、洛平,下诏河北、河南吏民任伪官者,一切不问。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余人,皆赦之。仆固怀恩反,免其家,不缘坐。剧贼高玉聚徒南山,啗人数千,后擒获,会赦,代宗将贷其死,公卿议请为菹醢,帝不从,卒杖杀之。谏者常讽帝政宽,故朝廷不肃。帝笑曰:“艰难时无以逮下,顾刑法峻急,有威无恩,朕不忍也。”即位五年,府县寺狱无重囚。故时,别敕决人捶无数。宝应元年,诏曰:“凡制敕与一顿杖者,其数止四十;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、痛杖一顿者,皆止六十。”

代宗生性仁爱宽恕,常常拿至德以来用刑过度作为警戒。等到黄河、洛阳平定,下诏河北、河南官吏百姓曾经担任伪官的,一概不问。抓获史朝义将士的妻子儿女四百多人,都予以赦免。仆固怀恩反叛,赦免他的家属,不连坐。大盗高玉在南山聚集徒众,吃了几千人,后来被擒获,遇到大赦,代宗打算宽免他的死罪,公卿商议请求把他剁成肉酱,皇帝不听,最终只是杖杀了他。进谏的人常常讥讽皇帝为政宽松,所以朝廷不整肃。皇帝笑着说:“艰难时期无法控制臣下,但是刑法峻急,只有威严没有恩惠,朕不忍心这样做。”即位五年,府县和寺监监狱都没有重刑囚犯。旧制,另外敕令判决打人捶打的数目没有限制。宝应元年,下诏说:“凡是制敕判处一顿杖的,数目不超过四十;至于判处一顿、重杖一顿、痛杖一顿的,都不超过六十。”

德宗性猜忌少恩,然用刑无大滥。刑部侍郎班宏言:“谋反、大逆及叛、恶逆四者,十恶之大也,犯者宜如律。其余当斩、绞刑者,决重杖一顿处死,以代极法。”故时,死罪皆先决杖,其数或百或六十,于是悉罢之。

德宗生性猜忌少恩,但是用刑没有大的滥用。刑部侍郎班宏说:“谋反、大逆以及叛、恶逆这四种,是十恶中最大的罪行,触犯的应当按照法律处理。其余应当判处斩、绞刑的,判处重杖一顿处死,来代替极刑。”旧制,死罪都先要决杖,数目有的一百有的六十,于是全部废除了这种做法。

宪宗英果明断,自即位数诛方镇,欲治僭叛,一以法度,然于用刑喜宽仁。是时,李吉甫、李绛为相。吉甫言:“治天下必任赏罚,陛下频降赦令,蠲逋负,赈饥民,恩德至矣。然典刑未举,中外有懈怠心。”绛曰:“今天下虽未大治,亦未甚乱,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。自古欲治之君,必先德化,至暴乱之世,始专任刑法。吉甫之言过矣。”宪宗以为然。司空于頔亦讽帝用刑以收威柄,帝谓宰相曰:“頔怀奸谋,欲朕失人心也。”元和八年,诏:“两京、关内、河东、河北、淮南、山南东西道死罪十恶、杀人、铸钱、造印,若强盗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盗赃逾三匹者,论如故。其余死罪皆流天德五城,父祖子孙欲随者,勿禁。”盖刑者,政之辅也。政得其道,仁义兴行,而礼让成俗,然犹不敢废刑,所以为民防也,宽之而已。今不隆其本、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,是弛民之禁,启其奸,由积水而决其防。故自玄宗废徒杖刑,至是又废死刑,民未知德,而徒以为幸也。

宪宗英明果决,自从即位后多次诛杀藩镇,想要惩治僭越叛逆,一切按照法度,但是在用刑方面喜欢宽厚仁爱。当时,李吉甫、李绛担任宰相。李吉甫说:“治理天下必须运用赏罚,陛下频繁颁布赦令,免除拖欠赋税,赈济饥民,恩德已经到极点了。但是刑罚没有执行,朝廷内外有懈怠之心。”李绛说:“现在天下虽然没有大治,也没有大乱,正是古代太平之国使用中典的时候。自古以来想要治理天下的君主,一定先用德化,到了暴乱之世,才专门使用刑法。李吉甫的话错了。”宪宗认为说得对。司空于頔也讽劝皇帝用刑来收回威权,皇帝对宰相说:“于頔心怀奸谋,想要让朕失去人心。”元和八年,下诏:“两京、关内、河东、河北、淮南、山南东西道,死罪中犯十恶、杀人、铸钱、造印,以及强盗持械在京兆境内抢劫和其他盗贼赃物超过三匹的,按照旧法论处。其余死罪都流放到天德五城,父祖子孙想要跟随的,不禁止。”刑罚本来是政治的辅助。政治得当,仁义盛行,礼让形成风俗,但是仍然不敢废除刑罚,是用来为百姓防范邪恶,只是对刑罚从宽罢了。现在不推崇根本,不知道为什么要废除常刑,这是放松对百姓的禁防,开启奸邪之路,就像积水却冲破堤防。所以自从玄宗废除徒杖刑,到这时又废除死刑,百姓不知道这是恩德,只认为是侥幸。

穆宗童昏,然颇知慎刑法,每有司断大狱,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,号“参酌院”。大理少卿崔杞奏曰:“国家法度,高祖、太宗定制二百余年矣。《周礼》:正月布刑,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,所以屡丁宁,使四方谨行之。大理寺,陛下守法之司也。今别设参酌之官,有司定罪,乃议其出入,是与夺系于人情,而法官不得守其职。昔子路问政,孔子曰:‘必也正名乎。’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,宜废。”乃罢之。

穆宗年幼昏庸,但是很知道谨慎对待刑法,每当有关部门判决重大案件,就让中书舍人一人参酌决定轻重,称为“参酌院”。大理少卿崔杞上奏说:“国家法度,高祖、太宗制定已经二百多年了。《周礼》说:正月公布刑法,悬挂在门闾以及都城和地方诸侯国,之所以多次叮咛,就是要让四方谨慎执行。大理寺,是陛下遵守法律的部门。现在另外设置参酌的官员,有关部门定罪之后,又议论刑罚轻重,这样处罚轻重取决于人情,而法官不能坚守职责。从前子路问为政,孔子说:‘一定要端正名分啊。’臣认为参酌之名不正,应当废除。”于是就废除了。

大和六年,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,闻械其父,乃自归。京兆尹杜悰、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,请减死。诏两省议,以为杀人者死,百王所守;若许以生,是诱之杀人也。谏官亦以为言。文宗以兴免父囚,近于义,杖流灵州,君子以为失刑。文宗好治,躬自谨畏,然阉宦肆孽不能制。至诛杀大臣,夷灭其族,滥及者不可胜数,心知其冤,为之饮恨流涕,而莫能救止。盖仁者制乱,而弱者纵之,然则刚强非不仁,而柔弱者仁之贼也。

大和六年,兴平县百姓上官兴因为醉酒杀人逃跑,听说父亲被戴上刑具,于是自己投案。京兆尹杜悰、御史中丞宇文鼎因为他投案使父亲免除囚禁,请求减免死罪。诏令中书门下两省商议,认为杀人者处死,这是百王遵守的规矩;如果允许活命,这是诱导人们杀人。谏官也这样说。文宗认为上官兴为了免除父亲囚禁而自首,近于义,判处杖刑流放灵州,君子认为这是刑罚失当。文宗喜欢治理,自己小心谨慎,但是宦官肆意作恶不能制止。到了诛杀大臣,灭其家族,滥杀的人不可胜数,文宗心里知道他们冤枉,为此饮恨流泪,却不能拯救阻止。这说明仁者能够平定祸乱,而弱者只能放纵祸乱,可见刚强并不是不仁,而柔弱却是对仁的损害。

武宗用李德裕诛刘稹等,大刑举矣,而性严刻。故时,窃盗无死,所以原民情迫于饥寒也,至是赃满千钱者死,至宣宗乃罢之。而宣宗亦自喜刑名,常曰:“犯我法,虽子弟不宥也。”然少仁恩,唐德自是衰矣。

武宗任用李德裕诛杀刘稹等人,重大刑罚得以施行,但是武宗生性严苛。旧制,盗窃罪不判处死刑,这是因为体谅百姓是迫于饥寒,到这时赃物满一千钱的就处死,到宣宗才废除这个规定。而宣宗自己也喜欢严刑,常常说:“触犯我的法律,即使是子弟也不能宽恕。”但是缺少仁爱恩惠,唐朝的德政从此衰落了。

盖自高祖、太宗除隋虐乱,治以宽平,民乐其安,重于犯法,致治之美,几乎三代之盛时。考其推心恻物,其可谓仁矣!自高宗、武后以来,毒流邦家,唐祚绝而复续。玄宗初励精为政,二十年间,刑狱减省,岁断死罪才五十八人。以此见致治虽难,勉之则易,未有为而不至者。自此以后,兵革遂兴,国家多故,而人主规规,无复太宗之志。其虽有心于治者,亦不能讲考大法,而性有宽猛,凡所更革,一切临时苟且,或重或轻,徒为繁文,不足以示后世。而高祖、太宗之法,仅守而存。故自肃宗以来,所可书者几希矣;懿宗以后,无所称焉。

自从高祖、太宗去除隋朝的暴虐混乱,用宽厚平和治理国家,百姓安于太平,看重不犯法,治理达到美好境界,几乎接近夏商周三代的盛世。考察他们推己及人、怜悯万物,可以说是仁了!自从高宗、武后以来,毒害遍布国家,唐朝国运断绝而后又延续。玄宗初年励精图治,二十年间,刑罚狱讼减少,每年判决死罪才五十八人。由此可见,天下大治虽然难,努力去做也容易,没有努力去做却达不到的。从这以后,战争兴起,国家多灾多难,而君主循规蹈矩,不再有太宗的志向。即使有心治理天下的,也不能研究考察国家大法,而性情有宽有猛,所有的变革,都是临时苟且,或重或轻,只是增加繁琐条文,不足以示范后世。而高祖、太宗的法律,仅仅勉强保持着。所以自从肃宗以来,值得记载的已经很少了;懿宗以后,就没有什么值得称道的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