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二十四史

新唐书 · 卷二十五·志第十五

唐 · 欧阳修、宋祁 撰 [志]

本卷为卷级对照(原文与白话未逐段对齐),请以原文为准。

历一历法尚矣。自尧命羲、和,历象日月星辰,以闰月定四时成岁,其事略见于《书》。而夏、商、周以三统改正朔,为历固已不同,而其法不传。至汉造历,始以八十一分为统母,其数起于黄钟之龠,盖其法一本于律矣。其后刘歆又以《春秋》《易象》推合其数,盖傅会之说也。至唐一行始专用大衍之策,则历术又本于《易》矣。盖历起于数,数者,自然之用也。其用无穷而无所不通,以之于律、于《易》,皆可以合也。然其要在于候天地之气,以知四时寒暑,而仰察天日月星之行运,以相参合而已。然四时寒暑无形而运于下,天日月星有象而见于上,二者常动而不息。一有一无,出入升降,或迟或疾,不相为谋。其久而不能无差忒者,势使之然也。故为历者,其始未尝不精密,而其后多疏而不合,亦理之然也。不合,则屡变其法以求之。自尧、舜、三代以来,历未尝同也。

唐终始二百九十余年,而历八改。初曰《戊寅元历》,曰《麟德甲子元历》,曰《开元大衍历》,曰《宝应五纪历》,曰《建中正元历》,曰《元和观象历》,曰《长庆宣明历》,曰《景福崇玄历》而止矣。

高祖受禅,将治新历,东都道士傅仁均善推步之学,太史令庾俭、丞傅弈荐之。诏仁均与俭等参议,合受命岁名为《戊寅元历》。乃列其大要,所可考验者有七,曰:“唐以戊寅岁甲子日登极,历元戊寅,日起甲子,如汉《太初》,一也。冬至五十余年辄差一度,日短星昴,合于《尧典》,二也。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,入蚀限,合于《诗》,三也。鲁僖公五年壬子冬至,合《春秋命历序》,四也。月有三大、三小,则日蚀常在朔,月蚀常在望,五也。命辰起子半,命度起虚六,符阴阳之始,六也。立迟疾定朔,则月行晦不东见,朔不西朓,七也。”高祖诏司历起二年用之,擢仁均员外散骑侍郎。

三年正月望及二月、八月朔,当蚀,比不效。六年,诏吏部郎中祖孝孙考其得失。孝孙使算历博士王孝通以《甲辰历》法诘之曰:“‘日短星昴,以正仲冬。’七宿毕见,举中宿言耳。举中宿,则余星可知。仁均专守昴中,执文害意,不亦谬乎?又《月令》仲冬‘昏东壁中’,明昴中非为常准。若尧时星昴昏中,差至东壁,然则尧前七千余岁,冬至昏翼中,日应在东井。井极北,去人最近,故暑;斗极南,去人最远,故寒。寒暑易位,必不然矣。又平朔、定朔,旧有二家。三大、三小,为定朔望;一大、一小,为平朔望。日月行有迟速,相及谓之合会。晦、朔无定,由时消息。若定大小皆在朔者,合会虽定,而蔀、元、纪首三端并失。若上合履端之始,下得归余于终,合会有时,则《甲辰元历》为通术矣。”仁均对曰:“宋祖冲之立岁差,隋张胄玄等因而修之。虽差数不同,各明其意。孝通未晓,乃执南斗为冬至常星。夫日躔宿度,如垂阝传之过,宿度既差,黄道随而变矣。《书》云:‘季秋月朔,辰弗集于房。’孔氏云:‘集,合也。不合则日蚀可知。’又云:‘先时者杀无赦,不及时者杀无赦。’既有先后之差,是知定朔矣。《诗》云:‘十月之交,朔月辛卯。’又《春秋传》曰:‘不书朔,官失之也。’自后历差,莫能详正。故秦、汉以来,多非朔蚀。宋御史中丞何承天微欲见意,不能详究,乃为散骑侍郎皮延宗等所抑。孝通之语,乃延宗旧说。治历之本,必推上元,日月如合璧,五星如连珠,夜半甲子朔旦冬至。自此七曜散行,不复余分普尽,总会如初。唯朔分、气分,有可尽之理,因其可尽,即有三端。此乃纪其日数之元尔。或以为即夜半甲子朔冬至者,非也。冬至自有常数,朔名由于月起,月行迟疾匪常,三端安得即合。故必须日月相合与至同日者,乃为合朔冬至耳。”孝孙以为然,但略去尤疏阔者。

九年,复诏大理卿崔善为与孝通等较定,善为所改凡数十条。初,仁均以武德元年为历始,而气、朔、迟疾、交会及五星皆有加减差。至是复用上元积算。其周天度,即古赤道也。

贞观初,直太史李淳风又上疏论十有八事,复诏善为课二家得失,其七条改从淳风。十四年,太宗将亲祀南郊,以十一月癸亥朔,甲子冬至。而淳风新术,以甲子合朔冬至,乃上言:“古历分日,起于子半。十一月当甲子合朔冬至,故太史令傅仁均以减余稍多,子初为朔,遂差三刻。”司历南宫子明、太史令薛颐等言:“子初及半,日月未离。淳风之法,较春秋已来晷度薄蚀,事皆符合。”国子祭酒孔颖达等及尚书八座参议,请从淳风。又以平朔推之,则二历皆以朔日冬至,于事弥合。且平朔行之自古,故《春秋传》或失之前,谓晦日也。虽癸亥日月相及,明日甲子,为朔可也。从之。十八年,淳风又上言:“仁均历有三大、三小,云日月之蚀,必在朔望。十九年九月后,四朔频大。”诏集诸解历者详之,不能定。庚子,诏用仁均平朔,讫麟德元年。

仁均历法祖述胄玄,稍以刘孝孙旧议参之,其大最疏于淳风。然更相出入,其有所中,淳风亦不能逾之。今所记者,善为所较也。

《戊寅历》上元戊寅岁至武德九年丙戌,积十六万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。

章岁六百七十六。(亦名行分法。)章闰二百四十九。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。

月法三十八万四千七十五。日法万三千六。时法六千五百三度法、气法九千四百六十四气时法千一百八十三。

岁分三百四十五万六千六百七十五。岁余二千三百一十五。周分三百四十五万六千八百四十五半。斗分一千四百八十五半。没分七万六千八百一十五。没法千一百三。

历日二十七,历余万六千六十四。历周七十九万八千二百。历法二万八千九百六十八。余数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五。

章月乘年,如章岁得一,为积月。以月法乘积月,如日法得一,为朔积日;余为小余。

日满六十,去之;余为大余。命甲子算外,得天正平朔。加大余二十九、小余六千九百一,得次朔。加平朔大余七、小余四千九百七十六、小分四之三,为上弦。又加,得望。又加,得下弦。余数乘年,如气法得一,为气积日。命日如前,得冬至。加大余十五、小余二千六十八、小分八之一,得次气日。加四季之节大余十二、小余千六百五十四、小分四,得土王。凡节气小余,三之,以气时法而一,命子半算外,各其加时。置冬至小余,八之,减没分,余满没法为日。加冬至去朔日算,依月大小去之,日不满月算,得没日。余分尽为灭。加日六十九、余七百八,得次没。

以平朔、弦、望入气日算乘损益率,如十五得一,以损益盈缩数,为定盈缩分。凡不尽半法已上亦从一。以历法乘朔积日,满历周去之;余如历法得一,为日。命日算外,得天正平朔夜半入历日及余。次日加一,累而裁之。若以万四千四百八十四乘平朔小余,如六千五百三而一,不尽,为小分,以加夜半入历日。加之满历日及余,去之,得平朔加时所入,加历日七、余万一千八十四、小分三千九百九十五,命如前,得上弦。又加,得望、下弦及后朔。

历行分与次日相减,为行差,后多为进,后少为退。减去行分六百七十六,为差法。各置平朔、弦、望加时入历日余,乘所入日损益率,以损益其下积分,差法除,为定盈缩积分。置平朔、弦、望小余,各以入气积分盈加、缩减之,以入历积分盈减、缩加之,满若不足、进退日法,皆为定大小余,命日甲子算外。以岁分乘年为积分,满周分去之;余如度法得一,为度。命以虚六,经斗去分,得冬至日度及分。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减之,得天正平朔前夜半日度及分。(以小分法十四约度分为行分。凡小分满法成行分,行分满法成度。若注历,又以二十六约行分。月星准此。斗分百七十七,小分七半。)累加一度,得次日。以行分法乘朔、望定小余,以九百二十九除为度分,又以十四约为行分。以加夜半度,为朔、望加时日度。定朔加时,日月同度。望则因加日度百八十二、行分四百二十六、小分十太。以夜半入历日余乘行差,满历法得一,以进加、退减历行分,为行定分。以朔定小余乘之,满日法得一,为行分。以减加时月度,为朔、望夜半月度。求次日,加月行定分,累之。

岁星率三百七十七万五千二十三。

终日三百九十八,行分五百九十六,小分七。

平见,入冬至初日,减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。自后日损所减百二十分。立春初,日增所加六十分。春分,均加四日。清明毕谷雨,均加五日。立夏毕大暑,均加六日。立秋初日,加四千八十分。乃日损所加六十七分。入寒露,日增所减百一十七分。入小雪,毕大雪,均减八日。

初见,顺,日行百七十一分,日益迟一分,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。而留,二十六日。乃退,日九十七分,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三十六分。又留,二十五日五百九十六分,小分七。(凡五星留日有分者,以初定见日分加之。若满行分法,去之,又增一日。)乃顺,初日行六十分,日益疾一分,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四百三十七分。而伏。

荧惑率七百三十八万一千二百二十三。

终日七百七十九,行分六百二十六,小分三。

平见,入冬至初日,减万六千三百五十四分。乃日损所减五百四十五分。入大寒,日增所加四百二十六分。入雨水后,均加二十九日。立夏初日,加万九千三百九十二分。乃日损所加二百一十三分。入立秋初,依平。入处暑,日增所减百八十四分。入小雪后,均减二十五日。

初见,入冬至,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百六十三度。自后二日损日度各一,自百二十八日,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,毕百六十一日。又三日损一,尽百八十二日,率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,毕百八十八日。乃三日益一,尽二百二十七日,率百八十三日行百五度。又二日益一,尽二百四十九日,率百九十四日行百一十六度。又每日益一,尽二百一十日,率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,毕三百三十七日。乃二日损一,尽大雪,复初见。入小寒后,三日去日率一。入雨水,毕立夏,均去日率二十。自后三日减所去一日,毕小暑,依平,为定日率。若入处暑,毕秋分,皆去度率六。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,又依所入之气以减之,为前疾日度率。若初行入大寒,毕大暑,皆差行,日益迟一分;其余皆平行。若入白露,毕秋分,初迟,日行半度,四十日行二十度。(即去日率四十、度率二十,别为半度之。行讫,然后求平行分,续之。以行分法乘度定率,如日定率而一,为平行分。不尽,为小分。求差行者,减日率一,又半之,加平行分,为初日行分。)各尽其日度而迟。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,日益迟一分半,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分。(其前疾去度六者,行三十一度五分。此迟初日加六十七分、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。)

而留,十三日。(前疾去日者,分日于二留,奇从后留。)乃退,日百九十二分,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。又留,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,小分三。

又顺。后迟,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,日益疾一分半,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。(此迟在立秋至秋分者,加六度,行三十一度三十五分。此迟初日加行分六十七、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。)而后疾。入冬至,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。乃每日损一,尽三十七日,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。又二日损一,尽五十七日,率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,毕七十九日。又三日益一,尽百三十日,率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。又二日益一,尽百四十四日,率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。又每日益一,尽百九十日,率二百三十七日行百五十九度。又每日益二,尽二百日,率二百五十七日行百七十九度。又每日益一,尽二百一十日,率二百六十七日行百八十九度,毕二百五十九日。乃二日损一,毕大雪,复初。后迟加六度者,此后疾去度率六,为定。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,为后疾日度率。若入立夏,毕夏至,日行半度,尽六十日,行三十度。若入小暑,毕大暑,尽四十日,行二十度(皆去日度率,别为半度之。行讫,然后求平行分,续之。)各尽其日度而伏。

镇星率三百五十七万八千二百四十六。

终日三百七十八,行分六十一。

平见,入冬至初日,减四千八百一十四分。乃日增所减七十九分。入小寒,均减九日。乃每气损所减一日。入夏至初日,均减二日。自后十日损所减一日。小暑五日外,依平。入大暑,日增所加百八十一分。入处暑,均加九日。入白露初日,加六千二分。乃日损所加百三十三分。入霜降,日增所减七十九分。

初见,顺,日行六十分,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。而留,三十八日。乃退,日四十一分,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。又留,三十七日六十一分。乃顺,日行六十分,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。

太白率五百五十二万六千二百。

终日五百八十三,行分六百二十,小分八。

晨见伏三百二十七日,行分六百二十,小分八。

夕见伏二百五十六日。

晨平见,入冬至,依平。入小寒,日增所加六十六分。入立春,毕立夏,均加三日。小满初日,加千九百六十四分。乃日损所加六十分。入夏至,依平。入小暑,日增所减六十分。入立秋,毕立冬,均减三日。小雪初日,减千九百六十四分。乃日损所减六十六分。

初见,乃退,日半度,十日退五度。而留,九日。乃顺,迟,差行,日益疾八分,四十日行三十度。入大雪毕小满者,依此。入芒种,十日减一度。入小暑,毕霜降,均减三度。入立冬,十日损所减一度,毕小雪。皆为定度。(以行分法乘定度,四十除,为平行分。又以四乘三十九,以减平行,为初日行分。)平行,日一度,十五日行十五度。入小寒,十日益日度各一。入雨水后,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。入春分后,十日减一。毕立夏,依平。入小满后,六日减一。毕立秋,日度皆尽,无平行。入霜降后,四日加一。毕大雪,依平。疾,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。(前顺迟减度者,计所减之数,以益此度为定。)而晨伏。

夕平见,入冬至,日增所减百分。入启蛰,毕春分,均减九日。清明初日,减五千九百八十六分。乃日损所减百分。入芒种,依平。入夏至,日增所加百分。入处暑,毕秋分,均加九日。寒露初日,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。乃日损所减百分。入大雪,依平。

初见,顺疾,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。入冬至毕立夏者,依此。入小满,六日加一度。入夏至,毕小暑,均加五度。入大暑,三日减一度。入立秋,毕大雪,依平。从白露毕春分,皆差行,日益疾一分半。以一分半乘百六十九而半之,以加平行,为初日行分。入清明,毕于处暑,皆平行。乃平行,日一度,十五日行十五度。入冬至后,十日减日度各一。入启蛰,毕芒种,皆九日行九度。入夏至后,五日益一。入大暑,依平。入立秋后,六日加一。毕秋分,二十五日行二十五度。入寒露,六日减一。入大雪,依平。顺迟,日益迟八分,四十日行三十度。(前加度者,此依数减之。)又留,九日。乃退,日半度,十日退五度。而夕伏。

辰星率百九万六千六百八十三终日百一十五,行分五百九十四,小分七。

晨见伏六十三日,行分五百九十四,小分七。

夕见伏五十二日。

晨平见,入冬至,均减四日。入小寒,依平。入立春后,均减三日。入雨水,毕立夏,应见不见。(其在启蛰、立夏气内,去日十八度外、三十六度内,晨有木、火、土、金一星者,亦见。)入小满,依平。入霜降,毕立冬,均加一日。入小雪,至大雪十二日,依平。若在大雪十三日后,日增所减一日。

初见,留,六日。顺迟,日行百六十九分。入大寒,毕启蛰,无此迟行。乃平行,日一度,十日行十度。入大寒后,二日去日度各一,毕于二十日,日度俱尽,无此平行。疾,日行一度六百九分,十日行十九度六分。(前无迟行者,此疾日减二百三分,十日行十六度四分。)而晨伏。

夕平见,入冬至后,依平。入谷雨,毕芒种,均减二日。入夏至,依平。入立秋,毕霜降,应见不见。(其在立秋、霜降气内,夕有星去日如前者,亦见。)入立冬,毕大雪,依平。

初见,顺疾,日行一度六百九分,十日行十九度六分。若入小暑,毕处暑,日减二百三分。乃平行,日一度,十日行十度。入大暑后,二日去日及度各一,毕于二十日,日度俱尽,无此平行。迟,日行百六十九分。(若疾减二百三分者,即不须此迟行。)又留,六日七分。而夕伏。

各以星率去岁积分,余反以减其率,余如度法得一为日,得冬至后晨平见日及分。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加之,起天正,依月大小计之,命日算外,得所在日月。金、水各以晨见伏日及分加之,得夕平见。各以其星初日所加减之分,计后日损益之数以损益之。讫,乃以加减平见为定见。其加减分皆满行分法为日。以定见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,又以星初见去日度,岁星十四,太白十一,荧惑、镇星、辰星皆十七,晨减、夕加之,得初见宿度。求次日,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。荧惑、太白有小分者,各以日率为母。(其行有益疾迟者,副置一日行分,各以其差疾益、迟损,乃加之。)留者因前,退则依减,伏不注度。顺行出斗,去其分;退行入斗,先加分。讫,皆以二十六约行分,为度分。

交会法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八分。交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九分。

朔差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。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。交限五百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。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。

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。中限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。内限千二百一十九万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。

以朔差乘积月,满交会法去之;余得天正月朔入平交分。求望,以望分加之。求次月,以朔差加之。其朔望,入大雪,毕冬至,依平。入小寒,日加气差千六百五十分。入启蛰,毕清明,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。自后日损所加千六百五十分。入芒种,毕夏至,依平。加之满法,去之。(若朔交入小寒毕雨水,及立夏毕小满,值盈二时已下,皆半气差加之。二时已上则否。如望差已下、外限已上有星伏,木、土去见十日外,火去见四十日外,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,有一星者,不加气差。)入小暑后,日增所减千二百分。入白露,毕霜降,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五分。立冬初日,减六万三千三百分,自后日损所减二千一百一十分。减若不足,加法,乃减之,余为定交分。(朔入交分,如交限内限已上、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,不减。)不满交分法者,为在外道;满去之,余为在内道。如望差已下,为去先交分,交限已上,以减交分,余为去后交分。皆三日法约,为时数。望则月蚀,朔在内道则日蚀。(虽在外道,去交近,亦蚀。在内道,去交远,亦不蚀。)

置蚀望定小余。入历一日,减二百八十;若十五日,即加之;十四日,加五百五十;若二十八日,即减之;余日皆盈加、缩减二百八十:为月蚀定余。十二乘之,时法而一,命子半算外;不尽,得月蚀加时。约定小余如夜漏半已下者,退日算上。

置蚀朔定小余。入历一日,即减二百八十;若十五日,即加之;十四日,加五百五十;若二十八日,即减之;为定。后不入四时加减之限。其内道,春,去交四时已上入历,盈加、缩减二百八十;夏,盈加、缩减二百八十;秋,去交十一时已下,惟盈加二百八十,已上者,盈加五百五十,缩加二百八十;冬,去交五时已下,惟盈加二百八十:皆为定余。十二乘之,时法而一,命子半算外;不尽,为时余,副之。仲辰半前,以副减法为差率;半后,退半辰,以法加余,以副为差率。季辰半前,以法加副为差率;半后,退半辰,以法加余,倍法加副,为差率。孟辰半前,三因其法,以副减之,余为差率;半后,退半辰,以法加余,又以法加副,乃三因其法,以副减之,为差率。又置去交时数,三已下,加三;六已下,加二;九已下,加一;九已上,依数;十二已上,从十二。(若季辰半后,孟辰半前,去交六时已上者,皆从其六。六时已下,依数不加。)皆乘差率,十四除,为时差。子午半后,以加时余;卯酉半后,以减时余;加之满若不足,进退时法:(孟谓寅、巳、申,仲谓午、卯、酉,季谓辰、未、戌。)得日蚀加时。

望去交分,冬先后交,皆去二时;春先交,秋后交,去半时;春后交,秋先交,去二时;夏则依定。不足去者,既。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而一,以减十五,余为月蚀分。

朔去交,在内道,五月朔,加时在南方,先交十三时外;六月朔,后交十三时外者,不蚀。启蛰毕清明,先交十三时外,值缩,加时在未西;处暑毕寒露,后交十三时外,值盈,加时在巳东,皆不蚀。交在外道,先后去交一时内者,皆蚀。若二时内,及先交值盈、后交值缩二时外者,亦蚀。夏去交二时内,加时在南方者,亦蚀。若去分、至十二时内,去交六时内者,亦蚀。若去春分三日内,后交二时;秋分三日内,先交二时内者,亦蚀。诸去交三时内有星伏,土、木去见十日外,火去见四十日外,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,有一星者,不蚀。各置去交分。秋分后,毕立春,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。启蛰初日,毕芒种,日损所减千八百一十分。夏至后,毕白露,日增所减二千四百分。以减去交分,余为不蚀分。不足减,反相减为不蚀分。亦以减望差为定法。后交值缩者,直以望差为定法。其不蚀分,大寒毕立春,后交五时外,皆去一时。时差值减者,先交减之,后交加之。时差值加者,先交加之,后交减之。不足减者,皆既。十五乘之,定法而一,以减十五,余为日蚀分。

置日月蚀分,四已下,因增二;五已下,因增三;六已上,因增五;各为刻率,副之。以乘所入历损益率,四千五十七为法而一。值盈,反其损益;值缩,依其损益。皆损益其副,为定用刻。乃六乘之,十而一,以减蚀甚辰刻,为亏初。又四乘之,十而一。以加食甚辰刻,为复满。

历法一历法尚矣。自尧命羲、和,历象日月星辰,以闰月定四时成岁,其事略见于《书》。而夏、商、周以三统改正朔,为历固已不同,而其法不传。至汉造历,始以八十一分为统母,其数起于黄钟之龠,盖其法一本于律矣。其后刘歆又以《春秋》《易象》推合其数,盖傅会之说也。至唐一行始专用大衍之策,则历术又本于《易》矣。盖历起于数,数者,自然之用也。其用无穷而无所不通,以之于律、于《易》,皆可以合也。然其要在于候天地之气,以知四时寒暑,而仰察天日月星之行运,以相参合而已。然四时寒暑无形而运于下,天日月星有象而见于上,二者常动而不息。一有一无,出入升降,或迟或疾,不相为谋。其久而不能无差忒者,势使之然也。故为历者,其始未尝不精密,而其后多疏而不合,亦理之然也。不合,则屡变其法以求之。自尧、舜、三代以来,历未尝同也。

历法由来已久。自从尧命令羲氏、和氏观测日月星辰的运行,用闰月来调整四时以构成一年,其事大致记载于《尚书》中。而夏、商、周三代以三统来改定正月,所制定的历法本来就各不相同,但其具体方法没有流传下来。到了汉代制定历法,开始以八十一分为统母,这个数字起源于黄钟律管的龠,其方法完全来源于音律。其后刘歆又用《春秋》《易象》来推算附和这些数字,这大概是牵强附会的说法。到了唐代,一行和尚才开始专门使用大衍之数,那么历法之术又来源于《周易》了。历法起源于数,数是自然之运用。它的运用无穷无尽且无所不通,用来配合音律、配合《周易》,都可以相合。然而其关键在于观测天地之气,以了解四时寒暑的变化,同时向上观察天、日、月、星的运行轨迹,以相互参照验证罢了。但四时寒暑没有形体而运行于下,天、日、月、星有形象而显现于上,二者常动不停。一个有形象一个无形象,有出有入有升有降,或慢或快,不能相互配合。时间久了就不能没有差错,这是客观趋势造成的。所以制定历法的人,开始的时候未尝不精密,而后来大多疏漏而不合,这也是理所当然的。不合,就屡次改变其方法以求符合。自尧、舜、三代以来,历法从未一致过。

唐终始二百九十余年,而历八改。初曰《戊寅元历》,曰《麟德甲子元历》,曰《开元大衍历》,曰《宝应五纪历》,曰《建中正元历》,曰《元和观象历》,曰《长庆宣明历》,曰《景福崇玄历》而止矣。

唐朝前后共二百九十余年,而历法改了八次。最初叫《戊寅元历》,后来叫《麟德甲子元历》,叫《开元大衍历》,叫《宝应五纪历》,叫《建中正元历》,叫《元和观象历》,叫《长庆宣明历》,最后叫《景福崇玄历》为止。

高祖受禅,将治新历,东都道士傅仁均善推步之学,太史令庾俭、丞傅弈荐之。诏仁均与俭等参议,合受命岁名为《戊寅元历》。乃列其大要,所可考验者有七,曰:"唐以戊寅岁甲子日登极,历元戊寅,日起甲子,如汉《太初》,一也。冬至五十余年辄差一度,日短星昴,合于《尧典》,二也。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,入蚀限,合于《诗》,三也。鲁僖公五年壬子冬至,合《春秋命历序》,四也。月有三大、三小,则日蚀常在朔,月蚀常在望,五也。命辰起子半,命度起虚六,符阴阳之始,六也。立迟疾定朔,则月行晦不东见,朔不西朓,七也。"高祖诏司历起二年用之,擢仁均员外散骑侍郎。

唐高祖接受禅让后,将要制定新历法,东都道士傅仁均擅长推算历法之术,太史令庾俭、太史丞傅弈推荐了他。高祖下诏命仁均与庾俭等人共同商议,结合受命之年的年号命名为《戊寅元历》。于是列出其大要,可以验证的有七条,说:"唐朝在戊寅年甲子日登基,历元为戊寅,日起于甲子,如同汉代《太初历》,这是第一条。冬至五十余年就相差一度,日短星昴,符合《尧典》的记载,这是第二条。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,进入蚀限,符合《诗经》的记载,这是第三条。鲁僖公五年壬子冬至,符合《春秋命历序》,这是第四条。月份有三大、三小,则日蚀总是在朔日,月蚀总是在望日,这是第五条。命辰起于子半,命度起于虚六,符合阴阳之始,这是第六条。设立迟疾定朔,则月亮运行在晦日不从东方出现,朔日不从西方出现,这是第七条。"高祖下诏命司历从武德二年起使用此历,提升傅仁均为员外散骑侍郎。

三年正月望及二月、八月朔,当蚀,比不效。六年,诏吏部郎中祖孝孙考其得失。孝孙使算历博士王孝通以《甲辰历》法诘之曰:"'日短星昴,以正仲冬。'七宿毕见,举中宿言耳。举中宿,则余星可知。仁均专守昴中,执文害意,不亦谬乎?又《月令》仲冬'昏东壁中',明昴中非为常准。若尧时星昴昏中,差至东壁,然则尧前七千余岁,冬至昏翼中,日应在东井。井极北,去人最近,故暑;斗极南,去人最远,故寒。寒暑易位,必不然矣。又平朔、定朔,旧有二家。三大、三小,为定朔望;一大、一小,为平朔望。日月行有迟速,相及谓之合会。晦、朔无定,由时消息。若定大小皆在朔者,合会虽定,而蔀、元、纪首三端并失。若上合履端之始,下得归余于终,合会有时,则《甲辰元历》为通术矣。"仁均对曰:"宋祖冲之立岁差,隋张胄玄等因而修之。虽差数不同,各明其意。孝通未晓,乃执南斗为冬至常星。夫日躔宿度,如垂阝传之过,宿度既差,黄道随而变矣。《书》云:'季秋月朔,辰弗集于房。'孔氏云:'集,合也。不合则日蚀可知。'又云:'先时者杀无赦,不及时者杀无赦。'既有先后之差,是知定朔矣。《诗》云:'十月之交,朔月辛卯。'又《春秋传》曰:'不书朔,官失之也。'自后历差,莫能详正。故秦、汉以来,多非朔蚀。宋御史中丞何承天微欲见意,不能详究,乃为散骑侍郎皮延宗等所抑。孝通之语,乃延宗旧说。治历之本,必推上元,日月如合璧,五星如连珠,夜半甲子朔旦冬至。自此七曜散行,不复余分普尽,总会如初。唯朔分、气分,有可尽之理,因其可尽,即有三端。此乃纪其日数之元尔。或以为即夜半甲子朔冬至者,非也。冬至自有常数,朔名由于月起,月行迟疾匪常,三端安得即合。故必须日月相合与至同日者,乃为合朔冬至耳。"孝孙以为然,但略去尤疏阔者。

武德三年正月望日及二月、八月朔日,应当发生日蚀月蚀,但接连不灵验。武德六年,高祖下诏命吏部郎中祖孝孙考察其得失。孝孙让算历博士王孝通用《甲辰历》法来诘难说:"'日短星昴,以正仲冬。'七宿全部出现,举中宿而言罢了。举出中宿,则其余星宿可知。仁均专守昴中,拘泥于文字而损害了本意,不也很荒谬吗?又《月令》仲冬'昏东壁中',说明昴中并非固定标准。如果尧时昴星黄昏时在中天,差到东壁,那么尧以前七千余年,冬至黄昏翼星在中天,太阳应在东井。井在极北,离人最近,所以热;斗在极南,离人最远,所以寒。寒暑位置互换,必定不是这样。又平朔、定朔,旧来有两家之说。三大、三小,是定朔望;一大、一小,是平朔望。日月运行有快有慢,相遇称为合会。晦日、朔日没有固定,根据时令而消长。如果定大小都在朔日,合会虽然确定,但蔀、元、纪首三端都失去了。如果上合履端之始,下得归余于终,合会有定时,那么《甲辰元历》就是通用的方法了。"仁均回答说:"南朝宋祖冲之创立岁差,隋朝张胄玄等人沿用而修订。虽然差数不同,各自阐明其意。孝通不明白,竟执守南斗为冬至的常星。太阳运行在宿度上,如同邮传一样经过,宿度既已偏差,黄道也随之而变了。《尚书》说:'季秋月朔,辰弗集于房。'孔氏说:'集,是合的意思。不合则日蚀可知。'又说:'先时者杀无赦,不及时者杀无赦。'既然有先后之差,由此可知定朔了。《诗经》说:'十月之交,朔月辛卯。'又《春秋传》说:'不书朔,官失之也。'自此以后历法偏差,没有人能详细订正。所以秦、汉以来,大多不是朔日发生日蚀。宋御史中丞何承天略微想表达意见,不能详细深究,就被散骑侍郎皮延宗等人所压制。孝通的话,正是延宗的旧说。制定历法的根本,必须推算上元,日月如同合璧,五星如同连珠,夜半甲子朔旦冬至。自此七曜分散运行,不再有余分全部消尽,总体会合如同初始。只有朔分、气分,有可以除尽的道理,根据其可以除尽,就有三端。这只是记录其日数的元罢了。有人认为就是夜半甲子朔冬至,那是不对的。冬至自有常数,朔名由于月亮运行而产生,月行快慢无常,三端怎么能马上相合。所以必须日月相合与冬至同在一日,才是合朔冬至。"祖孝孙认为有理,只是略去了尤其疏阔的部分。

九年,复诏大理卿崔善为与孝通等较定,善为所改凡数十条。初,仁均以武德元年为历始,而气、朔、迟疾、交会及五星皆有加减差。至是复用上元积算。其周天度,即古赤道也。

武德九年,又下诏命大理卿崔善为与王孝通等人校定,崔善为所改动的共有数十条。起初,傅仁均以武德元年为历法起始,而气、朔、迟疾、交会及五星都有加减差。到这时又使用上元积算。其周天度数,就是古代的赤道。

贞观初,直太史李淳风又上疏论十有八事,复诏善为课二家得失,其七条改从淳风。十四年,太宗将亲祀南郊,以十一月癸亥朔,甲子冬至。而淳风新术,以甲子合朔冬至,乃上言:"古历分日,起于子半。十一月当甲子合朔冬至,故太史令傅仁均以减余稍多,子初为朔,遂差三刻。"司历南宫子明、太史令薛颐等言:"子初及半,日月未离。淳风之法,较春秋已来晷度薄蚀,事皆符合。"国子祭酒孔颖达等及尚书八座参议,请从淳风。又以平朔推之,则二历皆以朔日冬至,于事弥合。且平朔行之自古,故《春秋传》或失之前,谓晦日也。虽癸亥日月相及,明日甲子,为朔可也。从之。十八年,淳风又上言:"仁均历有三大、三小,云日月之蚀,必在朔望。十九年九月后,四朔频大。"诏集诸解历者详之,不能定。庚子,诏用仁均平朔,讫麟德元年。

贞观初年,直太史李淳风又上疏论述十八件事,又下诏命崔善为考核两家的得失,其中七条改为依从李淳风。贞观十四年,太宗将亲自祭祀南郊,以十一月癸亥为朔日,甲子为冬至。而李淳风的新法,以甲子为合朔冬至,于是上言说:"古代历法分日,起于子半。十一月应当甲子合朔冬至,所以太史令傅仁均因为减余稍多,以子初为朔,于是差了三刻。"司历南宫子明、太史令薛颐等人说:"子初及子半,日月尚未分离。李淳风的方法,考核春秋以来日影度数和日蚀月蚀,事实都符合。"国子祭酒孔颖达等人及尚书八座参与商议,请求依从李淳风。又以平朔推算,则两种历法都以朔日为冬至,在事实上更加吻合。况且平朔自古以来就实行,所以《春秋传》有时失之于前,指的是晦日。虽然癸亥日日月相遇,第二天甲子,作为朔日是可以的。朝廷采纳了。贞观十八年,李淳风又上言:"傅仁均的历法有三大、三小,说日月之蚀,必在朔日望日。贞观十九年九月以后,四个朔日连续为大月。"下诏召集各位懂得历法的人详细审查,不能确定。庚子日,下诏采用傅仁均的平朔法,直到麟德元年。

仁均历法祖述胄玄,稍以刘孝孙旧议参之,其大最疏于淳风。然更相出入,其有所中,淳风亦不能逾之。今所记者,善为所较也。

傅仁均的历法继承张胄玄,稍加参考刘孝孙的旧议,其大体上比李淳风的疏漏。然而互相有出入,其有说中的地方,李淳风也不能超过他。现在所记载的,是崔善为所校定的。

《戊寅历》上元戊寅岁至武德九年丙戌,积十六万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。

《戊寅历》从上元戊寅岁到武德九年丙戌年,共积十六万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。

章岁六百七十六。(亦名行分法。)章闰二百四十九。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。

章岁为六百七十六。(也叫行分法。)章闰为二百四十九。章月为八千三百六十一。

月法三十八万四千七十五。日法万三千六。时法六千五百三度法、气法九千四百六十四气时法千一百八十三。

月法为三十八万四千零七十五。日法为一万三千零六。时法为六千五百零三。度法、气法为九千四百六十四。气时法为一千一百八十三。

岁分三百四十五万六千六百七十五。岁余二千三百一十五。周分三百四十五万六千八百四十五半。斗分一千四百八十五半。没分七万六千八百一十五。没法千一百三。

岁分为三百四十五万六千六百七十五。岁余为二千三百一十五。周分为三百四十五万六千八百四十五又二分之一。斗分为一千四百八十五又二分之一。没分为七万六千八百一十五。没法为一千一百零三。

历日二十七,历余万六千六十四。历周七十九万八千二百。历法二万八千九百六十八。余数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五。

历日为二十七,历余为一万六千零六十四。历周为七十九万八千二百。历法为二万八千九百六十八。余数为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五。

章月乘年,如章岁得一,为积月。以月法乘积月,如日法得一,为朔积日;余为小余。

用章月乘以年数,除以章岁得一,为积月。用月法乘以积月,除以日法得一,为朔积日;余数为小余。

日满六十,去之;余为大余。命甲子算外,得天正平朔。加大余二十九、小余六千九百一,得次朔。加平朔大余七、小余四千九百七十六、小分四之三,为上弦。又加,得望。又加,得下弦。余数乘年,如气法得一,为气积日。命日如前,得冬至。加大余十五、小余二千六十八、小分八之一,得次气日。加四季之节大余十二、小余千六百五十四、小分四,得土王。凡节气小余,三之,以气时法而一,命子半算外,各其加时。置冬至小余,八之,减没分,余满没法为日。加冬至去朔日算,依月大小去之,日不满月算,得没日。余分尽为灭。加日六十九、余七百八,得次没。

日数满六十,去掉六十;余数为大余。从甲子起算外,得天正平朔。加大余二十九、小余六千九百零一,得下一个朔日。加平朔大余七、小余四千九百七十六、小分四分之三,为上弦。再加,得望。再加,得下弦。用余数乘以年数,除以气法得一,为气积日。如上法命日,得冬至。加大余十五、小余二千零六十八、小分八分之一,得下一个气日。加四季之节大余十二、小余一千六百五十四、小分四,得土王。凡是节气的小余,乘以三,除以气时法,从子半起算外,各得其加时。取冬至小余,乘以八,减去没分,余数满没法为一为日。加上冬至距朔日的日数,依月之大小时去之,日数不满月算,得没日。余分除尽为灭。加日六十九、余七百零八,得下一个没日。

以平朔、弦、望入气日算乘损益率,如十五得一,以损益盈缩数,为定盈缩分。凡不尽半法已上亦从一。以历法乘朔积日,满历周去之;余如历法得一,为日。命日算外,得天正平朔夜半入历日及余。次日加一,累而裁之。若以万四千四百八十四乘平朔小余,如六千五百三而一,不尽,为小分,以加夜半入历日。加之满历日及余,去之,得平朔加时所入,加历日七、余万一千八十四、小分三千九百九十五,命如前,得上弦。又加,得望、下弦及后朔。

用平朔、弦、望入气日数乘以损益率,除以十五得一,用来增减盈缩数,为定盈缩分。凡是不尽的余数在半法以上也当作一。用历法乘以朔积日,满历周则去掉;余数除以历法得一,为日数。从一算起命日,得天正平朔夜半入历日及余数。次日加一,依次累积而裁取。如果用一万四千四百八十四乘以平朔小余,除以六千五百零三得一,不尽部分为小分,用来加在夜半入历日上。加上后满历日及余数,则去掉,得平朔加时所入之数,加历日七、余数一万一千零八十四、小分三千九百九十五,依前法命日,得上弦。再加,得望、下弦及后朔。

历行分与次日相减,为行差,后多为进,后少为退。减去行分六百七十六,为差法。各置平朔、弦、望加时入历日余,乘所入日损益率,以损益其下积分,差法除,为定盈缩积分。置平朔、弦、望小余,各以入气积分盈加、缩减之,以入历积分盈减、缩加之,满若不足、进退日法,皆为定大小余,命日甲子算外。以岁分乘年为积分,满周分去之;余如度法得一,为度。命以虚六,经斗去分,得冬至日度及分。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减之,得天正平朔前夜半日度及分。(以小分法十四约度分为行分。凡小分满法成行分,行分满法成度。若注历,又以二十六约行分。月星准此。斗分百七十七,小分七半。)累加一度,得次日。以行分法乘朔、望定小余,以九百二十九除为度分,又以十四约为行分。以加夜半度,为朔、望加时日度。定朔加时,日月同度。望则因加日度百八十二、行分四百二十六、小分十太。以夜半入历日余乘行差,满历法得一,以进加、退减历行分,为行定分。以朔定小余乘之,满日法得一,为行分。以减加时月度,为朔、望夜半月度。求次日,加月行定分,累之。

历行分与次日相减,为行差,后日多为进,后日少为退。减去行分六百七十六,为差法。分别取平朔、弦、望加时入历日余数,乘以所入日的损益率,用来增减其下的积分,除以差法,为定盈缩积分。取平朔、弦、望小余,各以入气积分如果是盈则加、缩则减,以入历积分如果是盈则减、缩则加,满日法或不足则进退日法,都成为定大小余,从甲子算外命日。用岁分乘以年数为积分,满周分则去掉;余数除以度法得一,为度数。从虚六度起算,经过斗宿去掉斗分,得冬至日度及分。用冬至距朔日的日数及分减去,得天正平朔前夜半的日度及分。(用小分法十四约简度分为行分。凡是小分满法就成为行分,行分满法就成为度。如果注历,又用二十六约简行分。月亮、五星依此为准。斗分为一百七十七,小分为七又二分之一。)每次累加一度,得次日。用行分法乘以朔、望定小余,除以九百二十九为度分,又用十四约简为行分。用来加在夜半度上,为朔、望加时日度。定朔加时,日月同度。望则在此基础上加日度一百八十二、行分四百二十六、小分十又四分之三。用夜半入历日余数乘以行差,满历法得一,以进则加、退则减历行分,为行定分。用朔定小余乘以行定分,满日法得一,为行分。用此减去加时月度,为朔、望夜半的月度。求次日,加上月行定分,依次累积。

岁星岁星(木星)

率三百七十七万五千二十三。

率为三百七十七万五千零二十三。

终日三百九十八,行分五百九十六,小分七。

终日为三百九十八,行分为五百九十六,小分为七。

平见,入冬至初日,减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。自后日损所减百二十分。立春初,日增所加六十分。春分,均加四日。清明毕谷雨,均加五日。立夏毕大暑,均加六日。立秋初日,加四千八十分。乃日损所加六十七分。入寒露,日增所减百一十七分。入小雪,毕大雪,均减八日。

平见,进入冬至初日,减去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。自此后每日减少所减数一百二十分。立春初日,每日增加所加数六十分。春分,平均加四日。清明至谷雨,平均加五日。立夏至大暑,平均加六日。立秋初日,加四千零八十分。然后每日减少所加数六十七分。进入寒露,每日增加所减数一百一十七分。进入小雪,至大雪,平均减八日。

初见,顺,日行百七十一分,日益迟一分,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。而留,二十六日。乃退,日九十七分,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三十六分。又留,二十五日五百九十六分,小分七。(凡五星留日有分者,以初定见日分加之。若满行分法,去之,又增一日。)乃顺,初日行六十分,日益疾一分,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四百三十七分。而伏。

初见,顺行,每日行一百七十一分,每日增加迟一分,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零九分。然后停留,二十六日。于是逆行,每日九十七分,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三十六分。又停留,二十五日五百九十六分,小分七。(凡是五星停留日有分的,以初定见日分加之。如果满行分法,则去掉,又增加一日。)于是顺行,初日行六十分,每日增加疾一分,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四百三十七分。然后伏没。

荧惑荧惑(火星)

率七百三十八万一千二百二十三。

率为七百三十八万一千二百二十三。

终日七百七十九,行分六百二十六,小分三。

终日为七百七十九,行分为六百二十六,小分为三。

平见,入冬至初日,减万六千三百五十四分。乃日损所减五百四十五分。入大寒,日增所加四百二十六分。入雨水后,均加二十九日。立夏初日,加万九千三百九十二分。乃日损所加二百一十三分。入立秋初,依平。入处暑,日增所减百八十四分。入小雪后,均减二十五日。

平见,进入冬至初日,减去一万六千三百五十四分。然后每日减少所减数五百四十五分。进入大寒,每日增加所加数四百二十六分。进入雨水后,平均加二十九日。立夏初日,加一万九千三百九十二分。然后每日减少所加数二百一十三分。进入立秋初日,依照平数。进入处暑,每日增加所减数一百八十四分。进入小雪后,平均减二十五日。

初见,入冬至,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百六十三度。自后二日损日度各一,自百二十八日,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,毕百六十一日。又三日损一,尽百八十二日,率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,毕百八十八日。乃三日益一,尽二百二十七日,率百八十三日行百五度。又二日益一,尽二百四十九日,率百九十四日行百一十六度。又每日益一,尽二百一十日,率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,毕三百三十七日。乃二日损一,尽大雪,复初见。入小寒后,三日去日率一。入雨水,毕立夏,均去日率二十。自后三日减所去一日,毕小暑,依平,为定日率。若入处暑,毕秋分,皆去度率六。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,又依所入之气以减之,为前疾日度率。若初行入大寒,毕大暑,皆差行,日益迟一分;其余皆平行。若入白露,毕秋分,初迟,日行半度,四十日行二十度。(即去日率四十、度率二十,别为半度之。行讫,然后求平行分,续之。以行分法乘度定率,如日定率而一,为平行分。不尽,为小分。求差行者,减日率一,又半之,加平行分,为初日行分。)各尽其日度而迟。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,日益迟一分半,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分。(其前疾去度六者,行三十一度五分。此迟初日加六十七分、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。)

初见,进入冬至,初始率为二百四十一日行一百六十三度。自此后每二日减去日、度各一,自一百二十八日起,率为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,至一百六十一日止。又每三日减一,至一百八十二日止,率为一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,至一百八十八日止。然后每三日增加一,至二百二十七日止,率为一百八十三日行一百零五度。又每二日增加一,至二百四十九日止,率为一百九十四日行一百一十六度。又每日增加一,至二百一十日止,率为二百五十五日行一百七十七度,至三百三十七日止。然后每二日减一,直至大雪,恢复初见之率。进入小寒后,每三日减去日率一。进入雨水,至立夏,平均减去日率二十。自此后每三日减少所去数一日,至小暑,依照平数,为定日率。如果进入处暑,至秋分,都减去度率六。各依冬至后的日数而增减,又依所入之气而减去,为前疾日度率。如果初行进入大寒,至大暑,都是差行,每日增加迟一分;其余都是平行。如果进入白露,至秋分,初迟,每日行半度,四十日行二十度。(即减去日率四十、度率二十,另外作为半度运行。行完之后,然后求平行分,接续下去。用行分法乘以度定率,除以日定率,为平行分。不尽部分,为小分。求差行的,减去日率一,又除以二,加平行分,为初日行分。)各尽其日数度数而转为迟行。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,每日增加迟一分半,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分。(其中前疾减去度六的,行三十一度五分。此迟行初日加六十七分、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。)

而留,十三日。(前疾去日者,分日于二留,奇从后留。)乃退,日百九十二分,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。又留,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,小分三。

然后停留,十三日。(前疾去掉日数的,分日数于二留,奇数从后留。)于是逆行,每日一百九十二分,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。又停留,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,小分三。

又顺。后迟,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,日益疾一分半,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。(此迟在立秋至秋分者,加六度,行三十一度三十五分。此迟初日加行分六十七、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。)而后疾。入冬至,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。乃每日损一,尽三十七日,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。又二日损一,尽五十七日,率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,毕七十九日。又三日益一,尽百三十日,率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。又二日益一,尽百四十四日,率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。又每日益一,尽百九十日,率二百三十七日行百五十九度。又每日益二,尽二百日,率二百五十七日行百七十九度。又每日益一,尽二百一十日,率二百六十七日行百八十九度,毕二百五十九日。乃二日损一,毕大雪,复初。后迟加六度者,此后疾去度率六,为定。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,为后疾日度率。若入立夏,毕夏至,日行半度,尽六十日,行三十度。若入小暑,毕大暑,尽四十日,行二十度(皆去日度率,别为半度之。行讫,然后求平行分,续之。)各尽其日度而伏。

又顺行。后迟,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,每日增加疾一分半,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。(此迟行在立秋至秋分期间的,加六度,行三十一度三十五分。此迟行初日加行分六十七、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。)然后后疾。进入冬至,初始率为二百一十四日行一百三十六度。于是每日减一,至三十七日止,率为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。又每二日减一,至五十七日止,率为一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,至七十九日止。又每三日增加一,至一百三十日止,率为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零六度。又每二日增加一,至一百四十四日止,率为一百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三度。又每日增加一,至一百九十日止,率为二百三十七日行一百五十九度。又每日增加二,至二百日止,率为二百五十七日行一百七十九度。又每日增加一,至二百一十日止,率为二百六十七日行一百八十九度,至二百五十九日止。然后每二日减一,直至大雪,恢复初始。后迟加六度的,此后疾减去度率六,为定数。各依冬至后日数而增减,为后疾日度率。如果进入立夏,至夏至,每日行半度,共六十日,行三十度。如果进入小暑,至大暑,共四十日,行二十度(都去掉日度率,另外作为半度运行。行完之后,然后求平行分,接续下去。)各尽其日数度数而伏没。

镇星镇星(土星)

率三百五十七万八千二百四十六。

率为三百五十七万八千二百四十六。

终日三百七十八,行分六十一。

终日为三百七十八,行分为六十一。

平见,入冬至初日,减四千八百一十四分。乃日增所减七十九分。入小寒,均减九日。乃每气损所减一日。入夏至初日,均减二日。自后十日损所减一日。小暑五日外,依平。入大暑,日增所加百八十一分。入处暑,均加九日。入白露初日,加六千二分。乃日损所加百三十三分。入霜降,日增所减七十九分。

平见,进入冬至初日,减去四千八百一十四分。然后每日增加所减数七十九分。进入小寒,平均减九日。然后每过一个气节减少所减数一日。进入夏至初日,平均减二日。自此后每十日减少所减数一日。小暑五日以后,依照平数。进入大暑,每日增加所加数一百八十一分。进入处暑,平均加九日。进入白露初日,加六千零二分。然后每日减少所加数一百三十三分。进入霜降,每日增加所减数七十九分。

初见,顺,日行六十分,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。而留,三十八日。乃退,日四十一分,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。又留,三十七日六十一分。乃顺,日行六十分,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。

初见,顺行,每日行六十分,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。然后停留,三十八日。于是逆行,每日四十一分,一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。又停留,三十七日六十一分。于是顺行,每日行六十分,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没。

太白太白(金星)

率五百五十二万六千二百。

率为五百五十二万六千二百。

终日五百八十三,行分六百二十,小分八。

终日为五百八十三,行分为六百二十,小分为八。

晨见伏三百二十七日,行分六百二十,小分八。

晨见伏共三百二十七日,行分为六百二十,小分为八。

夕见伏二百五十六日。

夕见伏共二百五十六日。

晨平见,入冬至,依平。入小寒,日增所加六十六分。入立春,毕立夏,均加三日。小满初日,加千九百六十四分。乃日损所加六十分。入夏至,依平。入小暑,日增所减六十分。入立秋,毕立冬,均减三日。小雪初日,减千九百六十四分。乃日损所减六十六分。

晨平见,进入冬至,依照平数。进入小寒,每日增加所加数六十六分。进入立春,至立夏,平均加三日。小满初日,加一千九百六十四分。然后每日减少所加数六十分。进入夏至,依照平数。进入小暑,每日增加所减数六十分。进入立秋,至立冬,平均减三日。小雪初日,减一千九百六十四分。然后每日减少所减数六十六分。

初见,乃退,日半度,十日退五度。而留,九日。乃顺,迟,差行,日益疾八分,四十日行三十度。入大雪毕小满者,依此。入芒种,十日减一度。入小暑,毕霜降,均减三度。入立冬,十日损所减一度,毕小雪。皆为定度。(以行分法乘定度,四十除,为平行分。又以四乘三十九,以减平行,为初日行分。)平行,日一度,十五日行十五度。入小寒,十日益日度各一。入雨水后,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。入春分后,十日减一。毕立夏,依平。入小满后,六日减一。毕立秋,日度皆尽,无平行。入霜降后,四日加一。毕大雪,依平。疾,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。(前顺迟减度者,计所减之数,以益此度为定。)而晨伏。

初见,于是逆行,每日半度,十日退五度。然后停留,九日。于是顺行,迟缓,差行,每日增加疾八分,四十日行三十度。进入大雪至小满的,依此。进入芒种,每十日减一度。进入小暑,至霜降,平均减三度。进入立冬,每十日减少所减数一度,至小雪。都为定度。(用行分法乘以定度,除以四十,为平行分。又用四乘以三十九,减去平行分,为初日行分。)平行,每日一度,十五日行十五度。进入小寒,每十日增加日、度各一。进入雨水后,都是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。进入春分后,每十日减一。至立夏,依照平数。进入小满后,每六日减一。至立秋,日度都尽,没有平行。进入霜降后,每四日加一。至大雪,依照平数。疾行,一百七十日行二百零四度。(前顺迟减去度数的,计算所减之数,用来增加此度数为定数。)然后晨伏。

夕平见,入冬至,日增所减百分。入启蛰,毕春分,均减九日。清明初日,减五千九百八十六分。乃日损所减百分。入芒种,依平。入夏至,日增所加百分。入处暑,毕秋分,均加九日。寒露初日,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。乃日损所减百分。入大雪,依平。

夕平见,进入冬至,每日增加所减数一百分。进入启蛰,至春分,平均减九日。清明初日,减五千九百八十六分。然后每日减少所减数一百分。进入芒种,依照平数。进入夏至,每日增加所加数一百分。进入处暑,至秋分,平均加九日。寒露初日,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。然后每日减少所减数一百分。进入大雪,依照平数。

初见,顺疾,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。入冬至毕立夏者,依此。入小满,六日加一度。入夏至,毕小暑,均加五度。入大暑,三日减一度。入立秋,毕大雪,依平。从白露毕春分,皆差行,日益疾一分半。以一分半乘百六十九而半之,以加平行,为初日行分。入清明,毕于处暑,皆平行。乃平行,日一度,十五日行十五度。入冬至后,十日减日度各一。入启蛰,毕芒种,皆九日行九度。入夏至后,五日益一。入大暑,依平。入立秋后,六日加一。毕秋分,二十五日行二十五度。入寒露,六日减一。入大雪,依平。顺迟,日益迟八分,四十日行三十度。(前加度者,此依数减之。)又留,九日。乃退,日半度,十日退五度。而夕伏。

初见,顺行疾速,一百七十日行二百零四度。进入冬至至立夏的,依此。进入小满,每六日加一度。进入夏至,至小暑,平均加五度。进入大暑,每三日减一度。进入立秋,至大雪,依照平数。从白露至春分,都是差行,每日增加疾一分半。用一分半乘以一百六十九再除以二,加上平行,为初日行分。进入清明,至处暑,都是平行。于是平行,每日一度,十五日行十五度。进入冬至后,每十日减少日、度各一。进入启蛰,至芒种,都是九日行九度。进入夏至后,每五日增加一。进入大暑,依照平数。进入立秋后,每六日加一。至秋分,二十五日行二十五度。进入寒露,每六日减一。进入大雪,依照平数。顺行迟缓,每日增加迟八分,四十日行三十度。(前面加度数的,此处依数减去。)又停留,九日。于是逆行,每日半度,十日退五度。然后夕伏。

辰星辰星(水星)

率百九万六千六百八十三率为一百零九万六千六百八十三。

终日百一十五,行分五百九十四,小分七。

终日为一百一十五,行分为五百九十四,小分为七。

晨见伏六十三日,行分五百九十四,小分七。

晨见伏共六十三日,行分为五百九十四,小分为七。

夕见伏五十二日。

夕见伏共五十二日。

晨平见,入冬至,均减四日。入小寒,依平。入立春后,均减三日。入雨水,毕立夏,应见不见。(其在启蛰、立夏气内,去日十八度外、三十六度内,晨有木、火、土、金一星者,亦见。)入小满,依平。入霜降,毕立冬,均加一日。入小雪,至大雪十二日,依平。若在大雪十三日后,日增所减一日。

晨平见,进入冬至,平均减四日。进入小寒,依照平数。进入立春后,平均减三日。进入雨水,至立夏,应见而不见。(其在启蛰、立夏节气内,距日十八度之外、三十六度之内,早晨有木星、火星、土星、金星中一颗星的,也可见。)进入小满,依照平数。进入霜降,至立冬,平均加一日。进入小雪,至大雪十二日,依照平数。如果在大雪十三日后,每日增加所减数一日。

初见,留,六日。顺迟,日行百六十九分。入大寒,毕启蛰,无此迟行。乃平行,日一度,十日行十度。入大寒后,二日去日度各一,毕于二十日,日度俱尽,无此平行。疾,日行一度六百九分,十日行十九度六分。(前无迟行者,此疾日减二百三分,十日行十六度四分。)而晨伏。

初见,停留,六日。顺行迟缓,每日行一百六十九分。进入大寒,至启蛰,没有此迟行。于是平行,每日一度,十日行十度。进入大寒后,每二日去掉日、度各一,至二十日止,日度都尽,没有此平行。疾行,每日行一度六百零九分,十日行十九度六分。(前面没有迟行的,此疾行每日减二百零三分,十日行十六度四分。)然后晨伏。

夕平见,入冬至后,依平。入谷雨,毕芒种,均减二日。入夏至,依平。入立秋,毕霜降,应见不见。(其在立秋、霜降气内,夕有星去日如前者,亦见。)入立冬,毕大雪,依平。

夕平见,进入冬至后,依照平数。进入谷雨,至芒种,平均减二日。进入夏至,依照平数。进入立秋,至霜降,应见而不见。(其在立秋、霜降节气内,傍晚有星距日如前所述的,也可见。)进入立冬,至大雪,依照平数。

初见,顺疾,日行一度六百九分,十日行十九度六分。若入小暑,毕处暑,日减二百三分。乃平行,日一度,十日行十度。入大暑后,二日去日及度各一,毕于二十日,日度俱尽,无此平行。迟,日行百六十九分。(若疾减二百三分者,即不须此迟行。)又留,六日七分。而夕伏。

初见,顺行疾速,每日行一度六百零九分,十日行十九度六分。如果进入小暑,至处暑,每日减二百零三分。于是平行,每日一度,十日行十度。进入大暑后,每二日去掉日及度各一,至二十日止,日度都尽,没有此平行。迟缓,每日行一百六十九分。(如果疾行减去二百零三分的,即不需要此迟行。)又停留,六日七分。然后夕伏。

各以星率去岁积分,余反以减其率,余如度法得一为日,得冬至后晨平见日及分。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加之,起天正,依月大小计之,命日算外,得所在日月。金、水各以晨见伏日及分加之,得夕平见。各以其星初日所加减之分,计后日损益之数以损益之。讫,乃以加减平见为定见。其加减分皆满行分法为日。以定见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,又以星初见去日度,岁星十四,太白十一,荧惑、镇星、辰星皆十七,晨减、夕加之,得初见宿度。求次日,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。荧惑、太白有小分者,各以日率为母。(其行有益疾迟者,副置一日行分,各以其差疾益、迟损,乃加之。)留者因前,退则依减,伏不注度。顺行出斗,去其分;退行入斗,先加分。讫,皆以二十六约行分,为度分。

各用星率去除岁积分,余数反过来减去其星率,余数除以度法得一为日,得冬至后晨平见日及分。用冬至距朔日的日数及分加上,从天正起算,依月之大小计算,从一算起命日,得所在日月。金星、水星各以晨见伏日及分加上,得夕平见。各以其星初日所加减之分,计算后日损益之数以增减之。完成后,以加减平见为定见。其加减分都满行分法则成为日。用定见距朔日及分加上其朔前夜半日度,又以星初见距日度数,岁星十四,太白十一,荧惑、镇星、辰星都是十七,晨减、夕加之,得初见宿度。求次日,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。荧惑、太白有小分的,各以日率为分母。(其运行有增加疾或迟的,另外设置一日行分,各以其差数疾则加、迟则减,然后加上。)停留的沿用前数,逆行则依数减,伏没不注度数。顺行出斗宿,去掉其分;逆行入斗宿,先加上分。完成后,都用二十六约简行分,为度分。

交会法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八分。交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九分。

交会法为一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零八又八分之五。交分法为六百三十七万零六百二十九又二分之一。

朔差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。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。交限五百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。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。

朔差为一百零八万五千四百九十四又二分之一。望分为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。交限为五百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五又八分之五。望差为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又二分之一。

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。中限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。内限千二百一十九万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。

外限为六百七十六万零七百八十二又九分之五。中限为一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零二十五又八分之五。内限为一千二百一十九万一千四百五十八又七分之五。

以朔差乘积月,满交会法去之;余得天正月朔入平交分。求望,以望分加之。求次月,以朔差加之。其朔望,入大雪,毕冬至,依平。入小寒,日加气差千六百五十分。入启蛰,毕清明,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。自后日损所加千六百五十分。入芒种,毕夏至,依平。加之满法,去之。(若朔交入小寒毕雨水,及立夏毕小满,值盈二时已下,皆半气差加之。二时已上则否。如望差已下、外限已上有星伏,木、土去见十日外,火去见四十日外,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,有一星者,不加气差。)入小暑后,日增所减千二百分。入白露,毕霜降,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五分。立冬初日,减六万三千三百分,自后日损所减二千一百一十分。减若不足,加法,乃减之,余为定交分。(朔入交分,如交限内限已上、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,不减。)不满交分法者,为在外道;满去之,余为在内道。如望差已下,为去先交分,交限已上,以减交分,余为去后交分。皆三日法约,为时数。望则月蚀,朔在内道则日蚀。(虽在外道,去交近,亦蚀。在内道,去交远,亦不蚀。)

用朔差乘以积月,满交会法则去掉;余数得天正正月朔入平交分。求望,以望分加上。求次月,以朔差加上。其朔望,进入大雪,至冬至,依照平数。进入小寒,每日加气差一千六百五十分。进入启蛰,至清明,平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。自此后每日减少所加数一千六百五十分。进入芒种,至夏至,依照平数。加上后满交会法则去掉。(如果朔交进入小寒至雨水,及立夏至小满,正值盈二时以下,都用半气差加上。二时以上则不加。如望差以下、外限以上有星伏没,木星、土星距见十日以外,火星距见四十日以外,金星晨伏距见二十二日以外,有一颗星的,不加气差。)进入小暑后,每日增加所减数一千二百分。进入白露,至霜降,平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五分。立冬初日,减六万三千三百分,自此后每日减少所减数二千一百一十分。减如果不足,则加交会法,然后再减,余数为定交分。(朔入交分,如交限内限以上、交分中限以下有星伏没如前所述的,不减。)不满交分法的,为在外道;满则去掉交分法,余数为在内道。如望差以下,为去先交分,交限以上,以减去交分,余数为去后交分。都用三日法约简,为时数。望则月蚀,朔在内道则日蚀。(虽在外道,距交近,也蚀。在内道,距交远,也不蚀。)

置蚀望定小余。入历一日,减二百八十;若十五日,即加之;十四日,加五百五十;若二十八日,即减之;余日皆盈加、缩减二百八十:为月蚀定余。十二乘之,时法而一,命子半算外;不尽,得月蚀加时。约定小余如夜漏半已下者,退日算上。

取蚀望定小余。入历一日,减二百八十;如果是十五日,即加上;十四日,加五百五十;如果是二十八日,即减去;其余日子都是盈则加、缩则减二百八十:为月蚀定余。乘以十二,除以时法,从子半算外起算;不尽部分,得月蚀加时。约简定小余如夜漏半以下的,退日算上。

置蚀朔定小余。入历一日,即减二百八十;若十五日,即加之;十四日,加五百五十;若二十八日,即减之;为定。后不入四时加减之限。其内道,春,去交四时已上入历,盈加、缩减二百八十;夏,盈加、缩减二百八十;秋,去交十一时已下,惟盈加二百八十,已上者,盈加五百五十,缩加二百八十;冬,去交五时已下,惟盈加二百八十:皆为定余。十二乘之,时法而一,命子半算外;不尽,为时余,副之。仲辰半前,以副减法为差率;半后,退半辰,以法加余,以副为差率。季辰半前,以法加副为差率;半后,退半辰,以法加余,倍法加副,为差率。孟辰半前,三因其法,以副减之,余为差率;半后,退半辰,以法加余,又以法加副,乃三因其法,以副减之,为差率。又置去交时数,三已下,加三;六已下,加二;九已下,加一;九已上,依数;十二已上,从十二。(若季辰半后,孟辰半前,去交六时已上者,皆从其六。六时已下,依数不加。)皆乘差率,十四除,为时差。子午半后,以加时余;卯酉半后,以减时余;加之满若不足,进退时法:(孟谓寅、巳、申,仲谓午、卯、酉,季谓辰、未、戌。)得日蚀加时。

取蚀朔定小余。入历一日,即减二百八十;如果是十五日,即加上;十四日,加五百五十;如果是二十八日,即减去;为定。此后不进入四时加减的限度。其在内道,春季,去交四时以上入历,盈则加、缩则减二百八十;夏季,盈则加、缩则减二百八十;秋季,去交十一时以下,只有盈加二百八十,以上者,盈加五百五十,缩加二百八十;冬季,去交五时以下,只有盈加二百八十:都为定余。乘以十二,除以时法,从子半算外起算;不尽部分,为时余,另存副本。仲辰半前,用副本减时法为差率;半后,退半辰,用时法加时余,用副本为差率。季辰半前,用时法加副本为差率;半后,退半辰,用时法加时余,倍时法加副本,为差率。孟辰半前,三倍其时法,以副本减去,余数为差率;半后,退半辰,用时法加时余,又用时法加副本,然后三倍其时法,以副本减去,为差率。又取去交时数,三以下,加三;六以下,加二;九以下,加一;九以上,依照原数;十二以上,从十二。(如果季辰半后,孟辰半前,去交六时以上者,都从六。六时以下,依照原数不加。)都乘以差率,除以十四,为时差。子午半后,以加时余;卯酉半后,以减时余;加上后满时法或不足,则进退时法:(孟指寅、巳、申,仲指午、卯、酉,季指辰、未、戌。)得日蚀加时。

望去交分,冬先后交,皆去二时;春先交,秋后交,去半时;春后交,秋先交,去二时;夏则依定。不足去者,既。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而一,以减十五,余为月蚀分。

望距交分,冬季先后交,都去掉二时;春先交,秋后交,去掉半时;春后交,秋先交,去掉二时;夏季则依照定数。不足去掉的,为全蚀。于是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除以一,用十五减去,余数为月蚀分。

朔去交,在内道,五月朔,加时在南方,先交十三时外;六月朔,后交十三时外者,不蚀。启蛰毕清明,先交十三时外,值缩,加时在未西;处暑毕寒露,后交十三时外,值盈,加时在巳东,皆不蚀。交在外道,先后去交一时内者,皆蚀。若二时内,及先交值盈、后交值缩二时外者,亦蚀。夏去交二时内,加时在南方者,亦蚀。若去分、至十二时内,去交六时内者,亦蚀。若去春分三日内,后交二时;秋分三日内,先交二时内者,亦蚀。诸去交三时内有星伏,土、木去见十日外,火去见四十日外,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,有一星者,不蚀。各置去交分。秋分后,毕立春,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。启蛰初日,毕芒种,日损所减千八百一十分。夏至后,毕白露,日增所减二千四百分。以减去交分,余为不蚀分。不足减,反相减为不蚀分。亦以减望差为定法。后交值缩者,直以望差为定法。其不蚀分,大寒毕立春,后交五时外,皆去一时。时差值减者,先交减之,后交加之。时差值加者,先交加之,后交减之。不足减者,皆既。十五乘之,定法而一,以减十五,余为日蚀分。

朔距交,在内道,五月朔,加时在南方,先交十三时以外;六月朔,后交十三时以外者,不蚀。启蛰至清明,先交十三时以外,值缩,加时在未西;处暑至寒露,后交十三时以外,值盈,加时在巳东,都不蚀。交在外道,先后距交一时以内的,都蚀。如果二时以内,及先交值盈、后交值缩二时以外的,也蚀。夏季距交二时以内,加时在南方的,也蚀。如果距分、至十二时以内,距交六时以内的,也蚀。如果距春分三日内,后交二时;秋分三日内,先交二时以内的,也蚀。各种距交三时以内有星伏没,土星、木星距见十日以外,火星距见四十日以外,金星晨伏距见二十二日以外,有一颗星的,不蚀。分别取去交分。秋分后,至立春,平均减二十二万零八百分。启蛰初日,至芒种,每日减少所减数一千八百一十分。夏至后,至白露,每日增加所减数二千四百分。用此减去交分,余数为不蚀分。不足减,反过来相减为不蚀分。也用以减望差为定法。后交值缩的,直接以望差为定法。其不蚀分,大寒至立春,后交五时以外,都去掉一时。时差值减的,先交减去,后交加上。时差值加的,先交加上,后交减去。不足减的,都是全蚀。乘以十五,除以定法,用十五减去,余数为日蚀分。

置日月蚀分,四已下,因增二;五已下,因增三;六已上,因增五;各为刻率,副之。以乘所入历损益率,四千五十七为法而一。值盈,反其损益;值缩,依其损益。皆损益其副,为定用刻。乃六乘之,十而一,以减蚀甚辰刻,为亏初。又四乘之,十而一。以加食甚辰刻,为复满。

取日月蚀分,四分以下,随之增加二;五分以下,随之增加三;六分以上,随之增加五;各为刻率,另存副本。用来乘以所入历的损益率,以四千零五十七为法除以一。值盈,则反其损益;值缩,则依其损益。都用来增减其副本,为定用刻。然后乘以六,除以十,用来减去蚀甚辰刻,为亏初。又乘以四,除以十。用来加上食甚辰刻,为复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