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二十四史

元史 · 卷一百二·志第五十

元 · 宋濂等 撰 [志]

逐段对照:上为原文,下为白话。译文仅供参考,请以原文为准。

刑法一自古有天下者,虽圣帝明王,不能去刑法以为治,是故道之以德义,而民弗从,则必律之以法,法复违焉,则刑辟之施,诚有不得已者。是以先王制刑,非以立威,乃所以辅治也。故《书》曰:"士制百姓于刑之中,以教祗德。"后世专务黩刑任法以为治者,无乃昧于本末轻重之义乎!历代得失,考诸史可见已。

自古以来拥有天下的人,即使是圣明的帝王,也不能去掉刑法来治理国家,因此用德义来引导,而百姓不服从,就必须用法律来约束,法律又被违犯,那么刑罚的实施,实在是不得已的事情。因此先王制定刑罚,不是为了树立威严,而是用来辅助治理的。所以《尚书》说:"司法官用刑罚来约束百姓,使他们不偏离正道,以此来教导他们敬德。"后世专门致力于滥用刑罚、任用法令来治理国家的人,岂不是昧于本末轻重的道理吗!历代的得失,考察各史就可以看出来了。

元兴,其初未有法守,百司断理狱讼,循用金律,颇伤严刻。及世祖平宋,疆理混一,由是简除繁苛,始定新律,颁之有司,号曰《至元新格》。仁宗之时,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,类集成书,号曰《风宪宏纲》。至英宗时,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,书成,号曰《大元通制》。其书之大纲有三:一曰诏制,二曰条格,三曰断例。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,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,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,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。其五刑之目:凡七下至五十七,谓之笞刑;凡六十七至一百七,谓之杖刑;其徒法,年数杖数,相附丽为加减,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鐐之;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,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;死刑,则有斩而无绞,恶逆之极者,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。盖古者以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为五刑,后世除肉刑,乃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备五刑之数。元因之,更用轻典,盖亦仁矣。世祖谓宰臣曰:"朕或怒,有罪者使汝杀,汝勿杀,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。"斯言也,虽古仁君,何以过之。自后继体之君,惟刑之恤,凡郡国有疑狱,必遣官覆谳而从轻,死罪审录无冤者,亦必待报,然后加刑。而大德间,王约复上言:"国朝之制,笞杖十减为七,今之杖一百者,宜止九十七,不当又加十也。"此其君臣之间,唯知轻典之为尚,百年之间,天下乂宁,亦岂偶然而致哉!然其弊也,南北异制,事类繁琐,挟情之吏,舞弄文法,出入比附,用谲行私,而凶顽不法之徒,又数以赦宥获免;至于西僧岁作佛事,或恣意纵囚,以售其奸宄,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,识者病之。然而元之刑法,其得在仁厚,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。今按其实,条列而次第之,使后世有以考其得失,作《刑法志》。

元朝兴起之初,没有成文的法律可以遵守,各官府审理案件,沿用金朝法律,过于严酷。等到世祖平定南宋,疆域统一,于是简化废除繁苛的法条,开始制定新律,颁布给有关部门,称为《至元新格》。仁宗时,又将有关风纪的格例条画,分类汇编成书,称为《风宪宏纲》。到英宗时,又命宰相和儒臣取前书加以增删,书成后,称为《大元通制》。此书大纲有三:一是诏制,二是条格,三是断例。诏制共九十四条,条格共一千一百五十一条,断例共七百一十七条,大体是编纂世祖以来的法制事例而已。五刑的名目:从七下到五十七下,称为笞刑;从六十七到一百零七,称为杖刑;徒刑,年数和杖数相互配合作为加减的依据,盐徒盗贼判决后还要戴上镣铐;流刑,南方人迁到辽阳以北的地方,北方人迁到南方湖广地区;死刑,有斩刑而没有绞刑,罪恶逆乱至极的,又有凌迟处死的刑罚。古代以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为五刑,后世废除肉刑,于是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来凑足五刑之数。元朝沿袭下来,改用轻典,也算是仁厚了。世祖对宰相说:"我如果发怒,有罪的人让你杀,你不要杀,一定要拖延一二天再复奏。"这番话,即使是古代的仁君,又怎能超过呢。此后继位的君主,都体恤刑罚,凡是郡国有疑案,必定派遣官员复审而从轻处理,死罪审录没有冤情的,也必须等上报批复后,才执行刑罚。大德年间,王约又上奏:"本朝制度,笞杖十下减为七下,现在杖一百的,应该只打九十七下,不应该再加十下。"这就是君臣之间,只知道崇尚轻刑,百年之间,天下安宁,又难道是偶然造成的吗!然而其弊端在于,南北制度不同,事类繁琐,心怀私情的官吏,舞弄文法,随意比附,用欺诈手段谋取私利,而凶顽不法的之徒,又多次因赦免而获免;至于西僧每年做佛事,有时任意释放囚犯,以售其奸,使善良的人哑口无言而饮恨,有识之士对此深感忧虑。然而元朝的刑法,其优点在于仁厚,其缺点在于宽松弛懈而不知检点。现在按照实际情况,逐条排列,使后世能够考察其得失,作《刑法志》。

名例名例笞刑:

笞刑:

七下,十七,二十七,三十七,四十七,五十七。

七下,十七,二十七,三十七,四十七,五十七。

杖刑:

杖刑:

六十七,七十七,八十七,九十七,一百七。

六十七,七十七,八十七,九十七,一百零七。

徒刑:

徒刑:

一年,杖六十七;一年半,杖七十七;二年,杖八十七;二年半,杖九十七;三年,杖一百七。

一年,杖六十七;一年半,杖七十七;二年,杖八十七;二年半,杖九十七;三年,杖一百零七。

流刑:

流刑:

辽阳,湖广,迤北。

辽阳,湖广,迤北。

死刑:

死刑:

斩,凌迟处死。

斩,凌迟处死。

五服五服斩衰:三年。

斩衰:三年。

子为父、妇为夫之父之类。

儿子为父亲、媳妇为丈夫的父亲之类。

齐衰:三年,杖期,期,五月,三月。

齐衰:三年,杖期,期,五月,三月。

子为母,妇为夫之母之类。

儿子为母亲,媳妇为丈夫的母亲之类。

大功:九月,长殇九月,中殇七月。

大功:九月,长殇九月,中殇七月。

为同堂兄弟、为姑姊妹适人者之类。

为同堂兄弟、为出嫁的姑姊妹之类。

小功:五月,殇。

小功:五月,殇。

为伯叔祖父母、为再从兄弟之类。

为伯叔祖父母、为再从兄弟之类。

缌麻:三月,殇。

缌麻:三月,殇。

为族兄弟、为族曾祖父母之类。

为族兄弟、为族曾祖父母之类。

十恶十恶谋反:

谋反:

谓谋危社稷。

指图谋危害国家。

谋大逆:

谋大逆:

谓谋毁宗庙、山陵及宫阙。

指图谋毁坏宗庙、皇陵及宫殿。

谋叛:

谋叛:

谓谋背国从伪。

指图谋背叛国家投靠伪政权。

恶逆:

恶逆:

谓殴及谋杀祖父母、父母,杀伯叔父母、姑、兄、姊、外祖父母、夫、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者。

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、父母,杀害伯叔父母、姑、兄、姊、外祖父母、丈夫、丈夫的祖父母、父母的人。

不道:

不道:

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,及支解人、造畜蛊毒、魇魅。

指杀害一家没有死罪的三个人,以及肢解人、制造畜养蛊毒、用邪术害人。

大不敬:

大不敬:

谓盗大祀神御之物、乘舆服御物;盗及伪造御宝;合和御药,误不如本方,及封题误;若造御膳,误犯食禁;御幸舟船,误不牢固;指斥乘舆,情理切害,及对捍制使,而无人臣之礼礼。

指盗窃大祀神御之物、皇帝车马服饰之物;盗窃及伪造御宝;调配御药,错误不按原方,以及封题有误;如果制作御膳,误犯饮食禁忌;皇帝乘坐的舟船,制作不牢固;指斥皇帝,情理切害,以及对抗钦差,而没有臣子的礼节。

不孝:

不孝:

谓告言诅詈祖父母、父母,及祖父母、父母在,别籍异财,若供养有阙;居父母丧,身自嫁娶,若作乐释服从吉;闻祖父母、父母丧,匿不举哀;许称祖父母、父母死。

指告发诅咒辱骂祖父母、父母,以及祖父母、父母在世,分家另立户籍、分割财产,如果供养有缺;为父母守丧期间,自己嫁娶,或者奏乐脱去丧服改穿吉服;听说祖父母、父母去世,隐瞒不举哀;谎称祖父母、父母死亡。

不睦:

不睦:

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,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、小功尊属。

指谋杀及出卖缌麻以上亲属,殴打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、小功尊属。

不义:

不义:

谓杀本属府主、刺史、县令、见受业师,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,及闻夫丧匿不举哀,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。

指杀害本属府主、刺史、县令、现任老师,吏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官长,以及听说丈夫去世隐瞒不举哀,如果奏乐脱去丧服改穿吉服以及改嫁。

内乱:

内乱:

谓奸小功以上亲、父祖妾,及与和者。

指与小功以上亲属通奸、与父祖的妾通奸,以及通奸的人。

八议八议议亲:

议亲:

谓皇帝袒免以上亲,及太皇太后、皇太后缌麻以上亲,皇后小功以上亲。

指皇帝袒免以上亲属,以及太皇太后、皇太后缌麻以上亲属,皇后小功以上亲属。

议故:

议故:

谓故旧。

指旧交老友。

议贤:

议贤:

谓有大德行。

指有大德行的人。

议能:

议能:

谓有大才业。

指有大才业的人。

议功:

议功:

谓有大功勋。

指有大功勋的人。

议贵:

议贵:

谓职事官三品以上,散官二品以上,及爵一品者。

指职事官三品以上,散官二品以上,以及爵位一品的人。

议勤:

议勤:

谓有大勤劳。

指有大勤劳的人。

议宾:

议宾:

谓承先代之后,为国宾者。

指继承先代之后,作为国宾的人。

赎刑(附)

赎刑(附)

诸牧民官,公罪之轻者,许罚赎。

各牧民官,公罪轻的,允许罚赎。

诸职官犯夜者,赎。

各职官违犯夜禁的,可以赎罪。

诸年老七十以上,年幼十五以下,不任杖责者,赎。

各七十岁以上老人,十五岁以下幼童,不能承受杖责的,可以赎罪。

诸罪人癃笃残疾,有妨科决者,赎。

各罪人病重残疾,妨碍执行刑罚的,可以赎罪。

卫禁卫禁诸掌宿卫,三日一更直,掌四门之钥,昏闭晨启,毋敢不慎。诸欲言事人,阑入宫殿,呼冀上闻,杖一百七,发元籍。诸擅带刀阑入殿庭者,杖八十七,流远。诸登皇城角楼,因为盗者,处死。诸阑入禁卫,盗金玉宝器者,处死。诸辄入禁苑,盗杀官兽者,为首杖八十七,徒二年,为从减一等,并刺字;知见不首者,笞四十七;掌门卫受财纵放者,五十七;坐铺守把军人不诃问,二十七。诸汉人、南人投充宿卫士,总宿卫官辄收纳之,并坐罪。诸大都、上都诸城门,夜有急务须出入者,遣官以夜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启门,门尉辩验明白,乃许启。虽有牙符而无织成圣旨者,不论何人,并勿启,违者处死。

各掌宿卫的,三天一轮换值班,掌管四门的钥匙,黄昏关闭早晨开启,不敢不谨慎。各想上奏事情的人,擅自闯入宫殿,呼喊希望皇上听到,杖一百零七,发回原籍。各擅自带刀闯入殿庭的,杖八十七,流放远方。各登上皇城角楼,因为盗窃的,处死。各擅自闯入禁卫,盗窃金玉宝器的,处死。各擅自进入禁苑,盗杀官兽的,为首杖八十七,徒刑二年,为从减一等,都刺字;知道而不告发的,笞四十七;掌门卫受贿放纵的,五十七;坐铺守把军人不盘问的,二十七。各汉人、南人投充宿卫士,总宿卫官擅自收纳的,一并治罪。各大都、上都各城门,夜间有急务必须出入的,派遣官员用夜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开门,门尉验明无误,才允许开启。虽然有牙符而没有织成圣旨的,不论什么人,都不许开启,违犯的处死。

职制上职制上诸官府印章,长官掌收,次官封之,差故即以牒发次官,次其下者第封之,不得付其私人。诸郡县城门锁钥,并从有司掌之。诸有司,凡荐举刑名出纳等文字,非有故,并须圆署行之。诸职官到任,距上司百里之内者公参,百里之外者免;上司辄非理征会,稽失公务者,禁之。诸内外百司呈署文字,并须由下而上论定而后行之。诸省府以下百司,凡行公务,置朱销簿,按治官以时考之。诸职官公坐,同职者以先到任居上,辄越次而坐者,正之。诸有司公事,各官连衔申禀其上司者,并自书其名。有故,从对读首领官代书之,具述其故于名下,曹吏辄代书其名者,罪之。诸职官受代职除之处,从所便,具载解由。私赴都者,禁之。诸有司案牍籍帐,编次架阁。各路,提控案牍兼架阁库官与经历、知事同掌之;散府州县,知事、提控案牍、都史目、典史掌之。任满相沿交割,毋敢不慎。诸枢密院行省文卷,除军数及边关兵机不在考阅,余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。诸职官承上司他委,所治阙官者,许回申。不得擅令首领官吏摄事。诸职官押运官物赴都,除常所不差者,余并置籍轮差。徇私不均者,罪其上司。诸吏员迁调,廉访司书吏,奏差避道,路府州县吏避贯。诸有司遗失印信,随即寻获者,罚俸一月;追寻不获者,具申礼部别铸。元掌印官解职坐罪,非获元印,不得给由求叙。诸毁匿边关文字者,流。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,必择蒙古官断之,行杖亦如之。诸四怯薛及诸王、驸马、蒙古、色目之人,犯奸盗诈伪,从大宗正府治之。诸以亲女献当路权贵求进用,已得者追夺所受命,仍没入其家。诸官吏在任,与亲戚故旧及礼应追往之人追往者听,余并禁之。

各官府印章,长官掌管收存,次官封存,长官差遣外出就以公文发交次官,次官以下依次封存,不得交给私人。各郡县城门锁钥,都由有关官府掌管。各官府,凡荐举刑名出纳等文书,没有特殊情况,都必须联合署名执行。各职官到任,距上司百里之内的要公参,百里之外的免参;上司擅自无理征召聚会,耽误公务的,禁止。各内外百官呈报署名的文书,都必须由下而上议定后才执行。各省府以下各官府,凡执行公务,设置朱销簿,按治官按时考核。各职官公坐,同职的以先到任者居上位,擅自越次而坐的,纠正之。各官府公事,各官联合署名申禀上司的,都要自己书写名字。有特殊情况,由对读首领官代书,在其名字下面详细说明原因,曹吏擅自代书其名的,治罪。各职官受代任职之处,听其自便,详细记载解由。私自赴京的,禁止。各官府案牍籍帐,编次上架。各路,提控案牍兼架阁库官与经历、知事共同掌管;散府州县,知事、提控案牍、都史目、典史掌管。任满依次交割,不敢不谨慎。各枢密院行省文卷,除军数及边关兵机不在考阅之列,其余都由监察御史考阅。各职官承上司其他委任,所治理之处缺官的,允许回申。不得擅自令首领官吏代理事务。各职官押运官物赴京,除常例不差遣的,其余都置籍轮差。徇私不均匀的,治其上司的罪。各吏员迁调,廉访司书吏,奏差避道,路府州县吏避籍贯。各官府遗失印信,随即寻获的,罚俸一月;追寻不获的,申报礼部另铸。原掌印官解职治罪,除非找到原印,不得给由求叙。各毁匿边关文书的,流放。各蒙古人做官犯法论罪已定,必须选择蒙古官来审判,行杖也如此。各四怯薛及诸王、驸马、蒙古、色目之人,犯奸盗诈伪,由大宗正府治罪。各以亲女献给当路权贵求进用的,已经得到的追夺所授官职,并没收其家产。各官吏在任,与亲戚故旧及按礼应当往来的人往来听便,其余都禁止。

诸职官到任,辄受所部贽见仪物,比受赃减等论。诸职官受部民事后致谢食用之物者,笞二十七,记过。诸上司及出使官,于使所受其燕飨馈遗者,准不枉法减二等论,经过而受者各减一等,从台宪察之。诸职官及有出身人,因事受财枉法者,除名不叙;不枉法者,殿三年,再犯不叙,无禄者减一等。以至元钞为则,枉法:一贯至十贯,笞四十七,不满贯者,量情断罪,依例除名;一十贯以上至二十贯,五十七;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,杖七十七;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,八十七;一百贯之上,一百七。不枉法:一贯至二十贯,笞四十七,本等叙,不满贯者,量情断罪,解见任,别行求仕;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,五十七,注边远一任;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,杖六十七,降一等;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,七十七,降二等;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,八十七,降三等;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,九十七,降四等;三百贯以上,一百七,除名不叙。诸内外百司官吏,受赃悔过自首,无不尽不实者免罪,有不尽不实,止坐不尽之赃。若知人欲告而首及以赃还主,并减罪二等。闻知他处事发首者,计其日程虽不知,亦以知人欲告而首论。诡名代首者勿听。犯人实有病故,许亲属代首。台宪官吏受赃,不在准首之限。有司受人首告者,罪之。诸职官恐吓有罪人求赂,未得财者,笞二十七。诸告官吏赃,有实取之者,有为过度人所讳而官吏初不知者,有官吏已知而姑付过度之家、事毕而后取之者,有本未尝言而故以钱物置人家、指作过度而诬陷人者,止以钱物所在坐之,与钱人俱坐。诸职官但犯赃私,有罪状明白者,停职听断。诸奴贱为官,但犯赃罪,除名。诸职官犯赃,生前赃状明白,虽死犹责家属纳赃。诸官吏犯赃罪,遇原免,或自首免罪,过钱人即因人致罪,不坐。诸官吏赃罚,台官问者归台,省官问者归省。诸职官犯贼,罪状已明,反诬告临问官者,断后仍徒。诸官吏家人受赃,减官吏法二等坐。官吏初不知,及知即首,官吏家人俱免;不即首,官吏减家人法二等坐,家人依本法。若官吏知情,故令家人受财,官吏依本法,家人免坐。官吏实不知者,止坐家人。诸职官受除未任,因承差而犯赃者,同见任论。边远迁转官,已任而未受文凭犯赃者,亦如之。吏未出职受赃,既出职事发,罢所受职。诸钱谷官吏受赃,不枉法者,止计赃论罪,不殿年叙。诸职官受赃,闻知事发,回付到主,同知人欲告自首论,减二等科罪。枉法者降先职三等叙,不枉法者解职别叙。诸职官侵用官钱者,以枉法论,虽会赦,仍除名不叙。诸职官在任犯赃,被问赃状已明而称疾者,停其职归对。诸职官所将亲属傔从,受所部财而无入己之赃,会赦还职。诸外任牧守受赃,被问垂成,近臣奏征入朝者,执付元问官。诸职官犯赃在逃者,同狱成。诸职官受赃,丁忧,终制日究问。军官不丁忧者,不在终制之限。诸职官犯赃,已承伏会赦者,免罪征赃,黜降如条;未承伏者勿论。诸职官受赃,即改悔还主,其主犹执告者勿论。诸职官受财为人请托者,计赃论罪。诸小吏犯赃,并断罪除名。诸库子等职,已有出身,无添给禄米者,不与小吏犯赃同论。诸掾吏出身应入流,或以职官转补,但犯赃,并同吏员坐除名。府州县首领官非朝命者,同吏员。诸吏员取受非真犯者,不除名。

各职官到任,擅自接受所属进见的礼物,比照受赃减等论处。各职官接受部民事后致谢的食物用品的,笞二十七,记过。各上司及出使官员,在出使地方接受宴请馈赠的,准照不枉法减二等论处,经过而接受的各减一等,由台宪监察。各职官及有出身的人,因事受贿枉法的,除名永不叙用;不枉法的,停叙三年,再犯不叙,无禄者减一等。以至元钞为标准,枉法:一贯至十贯,笞四十七,不满一贯的,酌情断罪,依例除名;十贯以上至二十贯,五十七;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,杖七十七;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,八十七;一百贯以上,一百零七。不枉法:一贯至二十贯,笞四十七,本等叙用,不满一贯的,酌情断罪,解现任,另行求仕;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,五十七,注任边远一任;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,杖六十七,降一等;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,七十七,降二等;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,八十七,降三等;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,九十七,降四等;三百贯以上,一百零七,除名不叙。各内外百官官吏,受贿悔过自首,没有不尽不实的免罪,有不尽不实的,只按不尽之赃治罪。如果知道有人要告发而自首以及将赃物还给主人,都减罪二等。听说其他地方事发而自首的,计算其日程虽然不知道,也按知道有人要告发而自首论。诡名代首的不予受理。犯人确实有病去世的,允许亲属代首。台宪官吏受贿,不在准首之列。官府接受人首告的,治罪。各职官恐吓有罪的人求取贿赂,未得财的,笞二十七。各告官吏赃罪,有确实收取的,有作为中间人隐瞒而官吏起初不知道的,有官吏已经知道而暂且交给中间人家、事毕后才收取的,有本来没有说过而故意将钱物放在人家、指作中间人而诬陷人的,只按钱物所在治罪,给钱的人一并治罪。各职官只要犯赃私,罪状明白的,停职听候判决。各奴贱出身做官的,只要犯赃罪,除名。各职官犯赃,生前赃状明白,即使死了还要责成家属缴纳赃物。各官吏犯赃罪,遇到原免,或者自首免罪,过钱人就是因人致罪,不坐罪。各官吏赃罚,台官审问的归台,省官审问的归省。各职官犯赃,罪状已明,反而诬告审问官的,判决后仍判徒刑。各官吏家人受贿,减官吏之法二等治罪。官吏起初不知道,等到知道就自首,官吏家人都免罪;不立即自首,官吏减家人之法二等治罪,家人依本法。如果官吏知情,故意让家人受贿,官吏依本法,家人免罪。官吏确实不知道的,只治家人之罪。各职官受任命尚未到任,因承差而犯赃的,同在任论处。边远迁转官员,已经到任而尚未收到文凭犯赃的,也如此。吏员未出职受贿,出职后事发,罢免所受官职。各钱谷官吏受贿,不枉法的,只计赃论罪,不停叙年。各职官受贿,听说事发,将赃物还给主人,同知道有人要告发自首论,减二等科罪。枉法的降先职三等叙用,不枉法的解职别叙。各职官侵用官钱的,以枉法论,即使遇到赦免,仍除名不叙。各职官在任犯赃,被审问赃状已明而称病的,停其职回去对质。各职官所带亲属傔从,接受所属财物而没有入己的赃物,遇赦还职。各外任牧守受贿,被审问即将结案,近臣奏请征召入朝的,拘捕交付原审问官。各职官犯赃在逃的,同狱成。各职官受贿,遇丁忧,服满之日究问。军官不丁忧的,不在服满之限。各职官犯赃,已经承认遇赦的,免罪征赃,黜降按条文;未承认的不论。各职官受贿,立即悔改还给主人,主人仍然坚持告发的,不论。各职官受财为人请托的,计赃论罪。各小吏犯赃,都断罪除名。各库子等职,已有出身,没有添给禄米的,不与小吏犯赃同论。各掾吏出身应入流,或者以职官转补,只要犯赃,都同吏员除名。府州县首领官非朝廷任命的,同吏员。各吏员受贿不是真犯的,不除名。

诸流外官越受民词者,笞一十七,首领官二十七,记过。诸临民官于无职田州县,虚征其入于民者,断罪解职,记过。诸职官频入茶酒市肆及倡优之家者,断罪罢职。诸监临官私役弓手,笞二十七,三名已上加一等。占骑弓手马,笞一十七,并记过名。本管官吏辄应付者,各减一等。诸内外官吏疾病满百日者,作阙,期年后仕。诸职官连犯二罪,轻罪已断,重罪始发,罪从已断,殿降从后发。诸有过被问,诈死逃罪者,杖六十七,有官者罢职不叙,赃多者从重论。诸行省以下大小司存长官,非理折辱其首领官者,禁之。首领官有过失,听申上司,不得擅问。长官处决不公,首领官执覆不从,许直申上司。诸随朝官无故不公聚者,坐罪选待。

各流外官越权受理民词的,笞十七,首领官二十七,记过。各临民官在没有职田的州县,虚征其收入于百姓的,断罪解职,记过。各职官频繁进入茶酒市肆及倡优之家的,断罪罢职。各监临官私役弓手,笞二十七,三名以上加一等。占骑弓手马,笞十七,都记过。本管官吏擅自应付的,各减一等。各内外官吏疾病满百日的,作缺,一年后出仕。各职官连犯二罪,轻罪已判,重罪才发,罪从已判,停叙降等从后发。各有过被审问,诈死逃罪的,杖六十七,有官者罢职不叙,赃多的从重论处。各行省以下大小司存长官,无理折辱其首领官的,禁止。首领官有过失,听其申禀上司,不得擅自审问。长官处决不公,首领官坚持复核不从,允许直接申禀上司。各随朝官无故不公开聚会的,坐罪等待选用。

诸职官已受宣敕,以地远官卑,辄称故不赴者,夺所受命,谪种田。或在任诈称病而去者,三年后降二等叙,其同僚徇私与文书者,降一等叙。诸受命职官,阙期已及,或有辨证勾稽丧葬疾病公私诸务,妨阻不能之任者,许具始末诣本处有司自陈,保勘给据再叙,并任元注地方。有司保勘不实者,并坐之。诸受除官员,阙次未及,辄先往任所居住守代者,从本管上司究之。诸各衙门,辄将听除及罢闲无禄私己之人差遣者,禁。诸职官亲死不奔丧,杖六十七,降先职二等,杂职叙。未终丧赴官,笞四十七,降一等,终制日叙。若有罪诈称亲丧,杖八十七,除名不叙。亲久没称始死,笞五十七,解见任,杂职叙。凡不丁父母忧者,罪与不奔丧同。诸官吏私罪被逮,无问已招未招,罹父母大故者,听其奔赴丁忧,终制日追问,公罪并矜恕之。诸职官父母亡,匿丧纵宴乐,遇国哀,私家设音乐,并罢不叙。诸外任官员谒告,应有假故,具曹状报所属,仍置籍以记之。有托故者,风宪官纠而罪之。诸官吏迁葬祖父母、父母,给假二十日,并除马程日七十里,限内俸钱仍给之,违限不至者勒停。诸职官任满解由,应给而不给,不应给而给,及有过而不开写者,罪及有司。解由到部,增损功罪不以实者,亦如之。诸罢免官吏,叙复给由而匿其过名者,罪及初给由有司。诸匿过求仕,已除事觉者,笞四十七,追夺不叙。诸职官年及致仕而不知止者,廉访司纠黜之。诸职官被罪,理算殿年,以被问停职月日为始。诸远方官员亲年七十以上者,许元籍有司保勘,量注近阙便养,冒滥者坐罪。诸职官没于王事者,其应继之人,降二等荫叙。

各职官已受宣敕,因为地远官卑,擅自称故不赴任的,剥夺所授官职,贬谪种田。或者在任诈称病而离去的,三年后降二等叙用,其同僚徇私给予文书的,降一等叙用。各受命职官,缺期已到,或者有辨证勾稽丧葬疾病公私诸务,妨碍不能赴任的,允许详细说明始末到本处有司自陈,保勘给据再叙,并任原注地方。有司保勘不实的,一并治罪。各受除官员,缺次未到,擅自先往任所居住守代的,由本管上司追究。各衙门,擅自将听除及罢闲无禄私人差遣的,禁止。各职官亲人去世不奔丧,杖六十七,降先职二等,杂职叙用。未服满丧期赴官,笞四十七,降一等,服满之日叙用。如果有罪诈称亲丧,杖八十七,除名不叙。亲人早已去世却称刚死,笞五十七,解现任,杂职叙用。凡不为父母守丧的,罪与不奔丧相同。各官吏私罪被逮捕,不论已招未招,遭遇父母大丧的,听其奔赴守丧,服满之日追问,公罪都宽恕。各职官父母去世,隐瞒丧事放纵宴乐,遇到国哀,私家设置音乐,都罢免不叙。各外任官员请假,应该有请假原因,详细写曹状报告所属,仍设置簿籍记录。有托故的,风宪官纠察治罪。各官吏迁葬祖父母、父母,给假二十日,并除去马程日七十里,限内俸钱仍给,违限不到的勒令停职。各职官任满解由,应该给而不给,不应该给而给,以及有过而不开写的,罪及有司。解由到部,增减功罪不实的,也如此。各罢免官吏,叙复给由而隐瞒其过名的,罪及初给由的有司。各隐瞒过失求仕,已授官事发的,笞四十七,追夺不叙。各职官年龄到了致仕而不知停止的,廉访司纠察罢免。各职官被治罪,理算停叙年数,以被审问停职之日开始。各远方官员亲人年龄七十以上的,允许原籍有司保勘,酌量注任近缺以便奉养,冒滥的治罪。各职官死于王事的,其应继之人,降二等荫叙。

诸内外百司五品以上进上表章,并以蒙古字书,毋敢不敬,仍以汉字书其副。诸内外百司,凡进贺表笺,缮写誊籍印识各以式,其辄犯庙讳御名者,禁之。诸内外百司应出给劄付,有额设译史者,并以蒙古字书写。诸内外百司有兼设蒙古、回回译史者,每遇行移及勘合文字,标译关防,仍兼用之。诸内外百司公移,尊卑有序,各守定制,惟执政出典外郡,申部公文,书姓不书名。诸人臣口传圣旨行事者,禁之。

各内外百官五品以上进上表章,都用蒙古字书写,不敢不敬,仍用汉字书写副本。各内外百官,凡进贺表笺,缮写誊籍印识各按规定格式,擅自犯庙讳御名的,禁止。各内外百官应出给的劄付,有额设译史的,都用蒙古字书写。各内外百官有兼设蒙古、回回译史的,每遇行移及勘合文字,标译关防,仍兼用。各内外百官公文往来,尊卑有序,各守定制,只有执政出任外郡,申部公文,写姓不写名。各人臣口传圣旨行事的,禁止。

诸大小机务,必由中书,惟枢密院、御史台、徽政、宣政诸院许自言所职,其余不由中书而辄上闻,既上闻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之者,以违制论。所司亦不禀白而辄受以行之者,从监察御史、廉访司纠之。诸中书机务,有泄其议者,量所泄事,闻奏论罪。诸省部官名隶宿卫者,昼出治事,夜入番直。诸检校官勾检中书及六曹之务,其有稽违,省掾呈省论罚,部吏就录罪名开呈。

各大小机务,必须经过中书,只有枢密院、御史台、徽政、宣政诸院允许自行陈述所职,其余不经中书而擅自上奏,已经上奏又不经中书直接下发有关部门执行的,以违制论处。有关部门也不禀报而擅自接受执行的,由监察御史、廉访司纠察。各中书机务,有泄露其议的,衡量所泄之事,上奏论罪。各省部官名隶宿卫的,白天出去治事,夜间入班值班。各检校官勾检中书及六曹事务,有稽延违犯的,省掾呈报省府论罚,部吏就录罪名开呈。

诸行省擅役军人营缮,虽公廨,不奏请,犹议罪。诸行省差使军官,非军情者,禁之。诸行省长官二员,给金虎符典军,惟云南行省官皆给府。诸各处行省所辖军官,军情怠慢,从提调军马长官断遣。其余杂犯,受宣官以上咨禀,受敕官以下就断。诸行省岁支钱粮,各处正官季一照勘,岁终会其成于行省,以式稽考,滥者征之,实者籍之,总其概,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。诸方面大臣,受金纵贼成乱者斩,僚佐受金,或阿顺不能匡正,并坐罪,会赦仍除名。诸枢密院及各省所部军官,其麾下征者、戍者、出者、处者、饥寒不赡,役使不均,代以私人,举债倍息,在家曰逃,有力曰乏,惟单穷是使,惟货贿是图,以苦士卒,以耗兵籍,百户有罪,罪及千户,千户有罪,罪及万户。万户有罪,从枢密院及行省帅府以其状闻,随事论罪。诸宣徽院所抽分马牛羊,官严其程期,制其供亿,谨其钤束之法,以讥察之。其有欺官扰民者,廉访司纠之。诸翰林院应译写制书,必呈中书省,共议其稿。其文卷非边远军情重事,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。诸宣政院文卷,除修佛事不在照刷外,其余文卷及所隶内外司存,并照刷之。诸徽政院及怯怜口人匠,旧设诸府司文卷,并从台宪照刷。

各行省擅自役使军人营建修缮,即使是公廨,不奏请,仍要议罪。各行省差使军官,不是军情的,禁止。各行省长官二员,给金虎符掌管军队,只有云南行省官员都给符。各各处行省所辖军官,军情怠慢,由提调军马长官断遣。其余杂犯,受宣官以上咨禀,受敕官以下就地判决。各行省每年支用钱粮,各处正官每季一照勘,年终汇总于行省,按规定稽考,滥用的追缴,实支的登记,总其概要,咨报都省台宪官审阅核实。各方面大臣,受贿放纵盗贼造成祸乱的斩首,僚佐受贿,或者阿谀顺从不能匡正,一并坐罪,遇赦仍除名。各枢密院及各省所部军官,其麾下出征的、戍守的、外出的、驻守的,饥寒不能供给,役使不均匀,用私人代替,举债倍息,在家叫逃,有力叫乏,只驱使孤单贫穷的人,只图货贿,使士卒困苦,消耗兵籍,百户有罪,罪及千户,千户有罪,罪及万户。万户有罪,由枢密院及行省帅府将其情状上报,随事论罪。各宣徽院所抽分的马牛羊,官府严格其程期,控制其供给,谨慎其钤束之法,来讥察。有欺官扰民的,廉访司纠察。各翰林院应译写制书,必须呈报中书省,共同商议草稿。其文卷非边远军情重事,都由监察御史考阅。各宣政院文卷,除修佛事不在照刷外,其余文卷及所隶内外司存,都照刷。各徽政院及怯怜口人匠,旧设诸府司文卷,都由台宪照刷。

诸台官职掌,饬官箴,稽吏课,内秩群祀,外察行人,与闻军国奏议,理达民庶冤辞,凡有司刑名、赋役、铨选、会计、调度、征收、营缮、鞫勘、审谳、勾稽、及庶官廉贪,厉禁张弛,编民茕独流移,强暴兼并,悉纠举之。诸行台官,主察行省宣慰司已下诸军民官吏之作奸犯科者,穷民之流离失业者,豪强家之夺民利者,按察官之不称职任者,余视内台立法同。诸御史台所辖各道宪司,民有冤滞赴诉于台者,咸著于籍,岁终则会以考其各道之殿最,而黜陟之。诸台宪所察天下官吏赃污、欺诈、稽违,罪入于刑书者,岁会其数及其罪状上之,藏于中书。诸内外台,岁遣监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,并察各道廉访司官吏臧否,官弗称者呈台黜罚,吏弗称者就罢之。诸风宪,荐举必考其最绩,弹劾必著其罪状,举劾失当,并坐之。诸殿中侍御史,凡遇廷臣奏事,必随入内,在廷有不可与闻之人,即纠斥之;朝会祭祀,一切行礼,失仪越次及托故不至者,即纠罚之;文武百官谒假事故,三日以外者,以曹状报之。凡官府创置,百官礼任,及被差往还,报曹状并同。诸廉访分司官,每季孟夏初旬,出录囚,仲秋中旬,出按治,明年孟夏中旬还。其惮远违期、托故避事者,从监察御史劾之。诸廉访司分巡各路军民,官吏有过,得罪状明白者,六品以下牒总司论罪,五品以上申台闻奏。诸廉访司官,擅封点军器库者,笞三十七,解职别叙。诸官吏受赃,事主虽不告言,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,实者纠之。诸行省官及首领官受赂,随省廉访司察知者,上之台,已下就问。诸行省理问所见问公事,廉访司辄逮问者,禁止。诸职官受赃,廉访司必亲临听决,有必不能亲临者,摘敌品有司老成廉能正官问之。诸被按官吏,有冤抑者,诣御史台陈理。所言实,罪被告,所言虚,罪告者,仍加等。其有故摭按问官吏以事者,禁之。诸按问职官赃,毋遽施刑,惟众证已明而不款伏者,加刑问之,军官则先夺所佩符而问之。诸风宪官吏但犯赃,加等断罪,虽不枉法亦除名。诸方面之臣入觐,辄敛所部官吏俸钱备礼物者,禁之。违者罪之。

各台官职掌,整饬官箴,考核吏课,内掌群祀,外察行人,参与军国奏议,通达百姓冤辞,凡有司刑名、赋役、铨选、会计、调度、征收、营缮、鞫勘、审谳、勾稽、以及庶官廉贪,厉禁张弛,编民孤独流移,强暴兼并,都纠察举发。各行台官,主察行省宣慰司以下各军民官吏作奸犯科的,穷民流离失业的,豪强家夺民利的,按察官不称职的,其余比照内台立法相同。各御史台所辖各道宪司,百姓有冤滞赴诉于台的,都登记在册,年终汇总以考核各道的优劣,而升降。各台宪所察天下官吏赃污、欺诈、稽违,罪入刑书的,年终汇总其数及其罪状上报,藏于中书。各内外台,每年派遣监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,并察各道廉访司官吏好坏,官不称职的呈报台里黜罚,吏不称职的就地罢免。各风宪,荐举必须考核其最绩,弹劾必须写明其罪状,举劾失当的,一并坐罪。各殿中侍御史,凡遇廷臣奏事,必须随入内廷,在廷有不可与闻的人,立即纠斥;朝会祭祀,一切行礼,失仪越次及托故不到的,立即纠罚;文武百官请假事故,三日以上的,以曹状报告。凡官府创置,百官到任,以及被差遣往还,报曹状都相同。各廉访分司官,每季孟夏初旬,出去录囚,仲秋中旬,出去按治,明年孟夏中旬返回。惮远违期、托故避事的,由监察御史弹劾。各廉访司分巡各路军民,官吏有过,罪状明白的,六品以下牒报总司论罪,五品以上申台闻奏。各廉访司官,擅自封点军器库的,笞三十七,解职别叙。各官吏受贿,事主虽然不告发,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,属实的纠察。各行省官及首领官受贿,随省廉访司察知的,上报台里,以下的就地审问。各行省理问所见问的公事,廉访司擅自逮问的,禁止。各职官受贿,廉访司必须亲临听决,有确实不能亲临的,摘选同品有司老成廉能的正官审问。各被审官吏,有冤抑的,到御史台陈诉理冤。所言属实,治被告之罪,所言虚假,治告者之罪,仍加等。有故意捏造事端审问官吏的,禁止。各按问职官赃罪,不要急于施刑,只有众证已明而不招供的,才加刑审问,军官则先夺其所佩符而审问。各风宪官吏只要犯赃,加等断罪,即使不枉法也除名。各方面大臣入朝觐见,擅自收敛所部官吏俸钱准备礼物的,禁止。违犯的治罪。

诸湖南北、江西、两广接境溪洞蛮獠窃发,诸监临禁治不严及故纵者,军官笞三十七,管民官二十七,并削所受阶一等,记过。诸边隅镇守不严,他盗辄入境杀掠者,军官坐罪,民官不坐。诸军民官镇抚边陲,三年无啸聚之盗者,民官减一资,军官升散官一阶;五年无者,军民官各升散官一等。诸郡县版籍,所司谨庋置之,正官相沿掌之。

各湖南北、江西、两广接境溪洞蛮獠窃发,监临禁治不严及故意放纵的,军官笞三十七,管民官二十七,都削去所受官阶一等,记过。各边隅镇守不严,他盗擅自入境杀掠的,军官坐罪,民官不坐。各军民官镇抚边陲,三年没有啸聚之盗的,民官减一资,军官升散官一阶;五年没有的,军民官各升散官一等。各郡县版籍,有司谨慎收藏,正官相沿掌管。

诸劭农官,每岁终则上其所治农桑水利之成绩于本属上司,本属上司会所部之成绩,以上于大司农若部,部考其勤惰成否,以上于省而殿最之。其在官怠其事隳其法者,罪之。诸职官行田,受民户齐敛钱者,以一多科断。诸受财占民差徭者,以枉法论。诸额课所在,管民正官董其事,若以他故出,次官通摄之。诸额收钱粮,各处计吏,岁一诣省会之。有齐敛者,从按治官举劾。诸郡县岁以三限征收税粮,初限十月终,中限十一月终,末限十二月终。违者初限笞四十,再犯杖八十,但结揽及自愿与结揽人等,并没入其家财,仍依元科之数倍征之。若不差正官部粮,而以权官部之,或致失陷及输不足者,达鲁花赤管民官同坐。诸州县义仓粮数不实,监临失举察者,罪之。

各劝农官,每年年终则上报其所治理农桑水利的成绩于本属上司,本属上司汇总所部的成绩,上报于大司农或部,部考核其勤惰成败,上报于省而评定优劣。在官怠惰其事毁坏其法的,治罪。各职官巡行田地,接受民户齐敛钱的,以一多科断。各受财霸占民差徭役的,以枉法论处。各额课所在,管民正官掌管其事,如果因其他原因外出,次官通摄。各额收钱粮,各处计吏,每年一次到省会汇总。有齐敛的,由按治官举劾。各郡县每年以三限征收税粮,初限十月终,中限十一月终,末限十二月终。违犯初限的笞四十,再犯杖八十,凡是包揽及自愿参与包揽的人,都没收其家财,仍按原科之数倍征收。如果不差正官部粮,而以权官部粮,或者导致失陷及缴纳不足的,达鲁花赤管民官同坐。各州县义仓粮数不实,监临失于举察的,治罪。

诸职官于禁刑之日决断公事者,罚俸一月,吏笞二十七,记过。诸有司断诸小罪,辄以杖头非法杖人致死,罪坐判署官吏。诸曾诉官吏之人有罪,其被诉官吏勿推。诸有司辄凭妄言帷薄私事逮系人者,笞四十七,解职,期年后叙。诸职官得代及休致,凡有追会,并同见任。其婚姻田债诸事,止令子孙弟侄陈诉,有司辄相侵陵者究之。诸职官告吏民毁骂,非亲闻者勿问,违者罪之。诸职官听讼者,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仇嫌之人,应回避而不回避者,各以其所犯坐之。有辄以官法临决尊长者,虽会赦,仍解职降叙。

各职官在禁刑之日决断公事的,罚俸一月,吏笞二十七,记过。各有司判决小罪,擅自用杖头非法杖人致死的,罪坐判署官吏。各曾诉官吏的人有罪,其被诉官吏不要推究。各有司擅自凭妄言帷薄私事逮捕人的,笞四十七,解职,一年后叙用。各职官受代及退休,凡有追会,都同在任。其婚姻田债诸事,只令子孙弟侄陈诉,有司擅自侵陵的追究。各职官告吏民毁骂,不是亲耳听到的不要审问,违犯的治罪。各职官听讼的,事关有服之亲及婚姻之家以及曾受业的老师与所仇嫌的人,应回避而不回避的,各以其所犯坐罪。有擅自以官法临决尊长的,即使遇赦,仍解职降叙。

诸有司事关蒙古军者,与管军官约会问。诸管军官、奥鲁官及盐运司、打捕鹰坊军匠、各投下管领诸色人等,但犯强窃盗贼、伪造宝钞、略卖人口、发冢放火、犯奸及诸死罪,并从有司归问。其斗讼、婚田、良贱、钱债、财产、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,从本管理问。若事关民户者,从有司约会归问,并从有司追逮,三约不至者,有司就便归断。诸州县邻境军民相关词讼,元告就被论官司归断,不在约会之例。断不当理,许赴上司陈诉,罪及元断官吏。诸僧、道、儒人有争,有司勿问,止令三家所掌会问。诸哈的大师,止令掌教念经,回回人应有刑名、户婚、钱粮、词讼并从有司问之。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,致伤人命及诸重罪,有司归问。其自相争告,从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归问。若僧俗相争田土,与有司约会;约会不至,有司就便归问。诸各寺院税粮,除前宋所有常住及世祖所赐田土免纳税粮外,已后诸人布施并己力典买者,依例纳粮。诸管民官以公事摄所部,并用信牌,其差人扰众者,禁之。

各有司事关蒙古军的,与管军官会同审问。各管军官、奥鲁官及盐运司、打捕鹰坊军匠、各投下管领各色人等,只要犯强窃盗贼、伪造宝钞、拐卖人口、盗墓放火、犯奸及诸死罪,都由有司归问。其斗殴诉讼、婚姻田产、良贱、钱债、财产、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发的,由本管理问。如果事关民户的,由有司约会归问,并由有司追逮,三次约会不到的,有司就便归断。各州县邻境军民相关词讼,原告到被告官司归断,不在约会之例。断不当理的,允许赴上司陈诉,罪及原判官吏。各僧、道、儒人有争执,有司不要审问,只令三家所掌会同审问。各哈的大师,只令掌教念经,回回人应有的刑名、户婚、钱粮、词讼都由有司审问。各僧人只要犯奸盗诈伪,致伤人命及诸重罪,有司归问。其自相争告,由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归问。如果僧俗相争田土,与有司约会;约会不到,有司就便归问。各寺院税粮,除前宋所有常住及世祖所赐田土免纳税粮外,以后诸人布施及自己典买的,依例纳粮。各管民官以公事统辖所部,都用信牌,差人扰众的,禁止。

诸掩骼埋胔,有司之职。或饥岁流莩,或中路暴死,无亲属收认,应闻有司检覆者,检覆既毕,就付地主邻人收葬;不须检覆者,亦就收葬。诸救灾恤患,邻邑之礼。岁饥辄闭籴者,罪之。诸郡县灾伤,过时而不申,或申不以实,及按治官不以时检踏,皆罪之。诸虫蝗为灾,有司失捕,路官各罚俸一月,州官各笞一十七,县官各二十七,并记过。诸水旱为灾,人民艰食,有司不以时申报赈恤,以致转徙饥莩者,正官笞三十七,佐官二十七,各解见任,降先职一等叙。诸有司检覆灾伤,或以熟作荒,或以可救为不可救,一顷已上者罚俸,二十顷者笞一十七,二百顷已上者笞二十七,五百顷已上笞三十七,惟以荒作熟,抑民纳粮者,笞四十七,罢之。托故不行,妨误检覆者,笞三十七。

各掩埋尸骨,是有司的职责。或者饥荒之年流离饿死的人,或者中途突然死亡,无亲属收认,应报告有司检验复查的,检验复查完毕,就交给地主邻人收葬;不需要检验复查的,也就地收葬。各救灾恤患,是邻邑的礼义。年成饥荒就闭籴的,治罪。各郡县灾伤,过时不上报,或者上报不实,以及按治官不按时检踏,都治罪。各虫蝗成灾,有司失于捕治,路官各罚俸一月,州官各笞十七,县官各二十七,都记过。各水旱成灾,人民艰于进食,有司不按时申报赈恤,以致流离饿死的人,正官笞三十七,佐官二十七,各解现任,降先职一等叙用。各有司检覆灾伤,或者以熟作荒,或者以可救为不可救,一顷以上的罚俸,二十顷的笞十七,二百顷以上的笞二十七,五百顷以上的笞三十七,只有以荒作熟,强迫百姓纳粮的,笞四十七,罢免。托故不去,妨碍耽误检覆的,笞三十七。

诸义夫、节妇、孝子、顺孙,其节行卓异,应旌表者,从所属有司举之,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,但有冒滥,罪及元举。诸赐高年帛,应受赐而有司不以实报者,正官笞四十七,解职别叙。诸州县举茂异秀才,非经监察御史廉访司体察者,不得开申。

各义夫、节妇、孝子、顺孙,其节行卓异,应旌表的,由所属有司举荐,监察御史廉访司察核,只要有冒滥,罪及原举荐者。各赐高年帛,应受赐而有司不据实上报的,正官笞四十七,解职别叙。各州县举荐茂异秀才,非经监察御史廉访司体察的,不得开申。

诸民犯弑逆,有司称故不听理者,杖六十七,解见任,殿三年,杂职叙。诸检尸,有司故迁延及检覆牒到不受,以致尸变者,正官笞三十七,首领官吏各四十七。其不亲临或使人代之,以致增减不实,移易轻重,及初覆检官相符同者,正官随事轻重论罪黜降,首领官吏各笞五十七罢之,仵作行人杖七十七,受财者以枉法论。诸有司,在监囚人因病而死,虚立检尸文案及关覆检官者,正官笞三十七,解职别叙。已代会赦者,仍记其过。诸职官覆检尸伤,尸已焚瘗,止傅会初检申报者,解职别叙。若已改除,仍记其过。

各百姓犯弑逆,有司称故不受理的,杖六十七,解现任,停叙三年,杂职叙用。各检验尸体,有司故意拖延及检覆牒到不受,以致尸体变坏的,正官笞三十七,首领官吏各四十七。其不亲临或派人代替,以致增减不实,移易轻重,以及初覆检官相符合的,正官随事轻重论罪黜降,首领官吏各笞五十七罢免,仵作行人杖七十七,受财的以枉法论处。各有司,在监囚犯因病而死,虚立检尸文案及关覆检官的,正官笞三十七,解职别叙。已经交代遇赦的,仍记其过。各职官覆检尸伤,尸体已经焚烧埋葬,只附会初检申报的,解职别叙。如果已经改任,仍记其过。

诸藩王及军马经过,郡县委积馆劳,并许于应给官物内支遣,随申行省知会,或擅移易齐敛者,禁之。诸郡县非遇圣旨令旨,诸王驸马大臣经过,官吏并免郊迎,妨夺公务,仍不得赆以钱物,按治官常纠察之。诸职官但犯军情违误,受敕官各路就断,受宣官从都省行省处分。其余公罪,各路并不得辄断。

各藩王及军马经过,郡县准备粮草馆舍慰劳,都允许在应给官物内支遣,随即申行省知会,擅自移易齐敛的,禁止。各郡县不是遇到圣旨令旨,诸王驸马大臣经过,官吏都免郊迎,以免妨碍公务,仍不得以钱物馈赠,按治官常纠察。各职官只要犯军情违误,受敕官各路就地判决,受宣官由都省行省处分。其余公罪,各路都不得擅自判决。

诸部送囚徒,中路所次州县,不寄囚于狱而监收旅舍,以致反禁而亡者,部送官笞二十七,还职本处,防护官笞四十七,就责捕贼,仍通记过名。诸有司各处递至流囚,辄主意故纵者,杖六十七,解职,降先品一等叙,刑部记过。

各部送囚徒,中路所经过的州县,不将囚犯寄押在监狱而监管在旅舍,以致越狱逃亡的,部送官笞二十七,回本处还职,防护官笞四十七,就地责成捕贼,仍通记过名。各有司各处递解到的流囚,擅自故意放纵的,杖六十七,解职,降先品一等叙用,刑部记过。

诸和顾和买,依时置估,对物给价。官吏权家,因缘结揽,营私害公者,罪之。诸有司和买诸物,多余估计,分受其价者,准盗官钱论,不分受,以冒估多寡论。监临及当该官吏诡名中纳者,物价全没之。克落价钞者,准不枉法赃论。不即支价者,台宪官纠之。诸职官辄以亲故人事之物,为散之民,鸠敛钱财者,计其时直,以余利为坐,减不枉法赃二等科罪,钱物各归其主。诸职官私用民力者,笞二十七,记过,追顾直给其民。诸克除所属官吏俸钱,为公用及备进上礼物,既去职者,并勿论。诸在任官敛属吏俸赠去官者,笞四十七,还职。诸职官辄借骑所部内驿马者,笞三十七,降先职一等叙,记过。诸职官于所部非亲故及理应往复之家,辄行庆吊之礼者,禁之。违者罪之。

各和雇和买,按时估价,按物给价。官吏权贵,因缘结揽,营私害公的,治罪。各有司和买诸物,多余估计,分受其价款的,准盗官钱论处,不分受,以冒估多少论处。监临及当该官吏用假名中纳的,物价全部没收。克落价钞的,准不枉法赃论处。不立即支付价款的,台宪官纠察。各职官擅自以亲故人情的物品,散给百姓,聚敛钱财的,计算其时价,以余利定罪,减不枉法赃二等科罪,钱物各归其主。各职官私用民力的,笞二十七,记过,追还雇值给百姓。各克扣所属官吏俸钱,作为公用及备进上礼物的,已经离职的,都不论。各在任官收敛属吏俸钱馈赠离任官员的,笞四十七,还职。各职官擅自借骑所部内驿马的,笞三十七,降先职一等叙用,记过。各职官对所部非亲故及理应往来的人家,擅自行庆吊之礼的,禁止。违犯的治罪。